第四章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提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一、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
第一,宪法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早在1940年,毛泽东同志就指出:“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历次代表大会确定的重大方针政策都在宪法中得到充分体现。比如,1982年宪法及其后的四次修正案,及时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等党的重大理论成果写入宪法。现行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要充分认识只有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人民群众幸福安康才有根本的法律保障。
第二,宪法是人民民主权利和意愿的直接反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这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鲜明特色。我国宪法在制定修改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循程序,确保全党全社会广泛参与和高度认同。1954年制定我国第一部宪法时,组织国家机关、全国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社会各界代表共8000多人参加讨论,提出经整理后的意见6000多条。在随后的全民讨论中有1.5亿人参与,共收到来自全国的100多万条修改意见和建议。1982年现行宪法修改草案在全民中进行了长达4个月的充分讨论,此后的4次修正案都广泛征求了党内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可以说,宪法的形成发展过程,就是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反映民主意愿的过程,就是高度凝聚全党全国人民智慧和共识的过程。要充分认识宪法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发展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最真实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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