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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全面”党员干部读本_洪向华(第三篇 全面依法治国_第四章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第(2/5)页

第三,宪法是全社会必须严格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行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实践证明,这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确立了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中的核心地位。要始终坚持宪法至上,充分认识宪法作为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必须充分尊重、坚决维护。

第四,宪法是其他一切法律形式产生和存在的依据,是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基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曾对宪法作出明确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法律都是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的。法律必须具有“合宪性”或者是基于“合宪性”而为法律本身产生的“合法性”,这是法律得以确立的前提。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的发展,颁布新法、修正或废止旧法是必然趋势,但这一切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最基本的要义是统一于宪法,服从于宪法的尊严,只有在宪法的基础上,才能保障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

二、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就把宪法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心位置。《决定》还提出健全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和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确立了国家宪法日。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这是由我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权威地位所决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法治首先应当是宪法之治,依法治国的“法”,指的就是以宪法为核心由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因此,依宪治国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之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基本标志和要求,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首先实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权威。

第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取得了伟大成就,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这一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思想、主体内容、基本要求,都在宪法中得到了确认和体现。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坚持党的领导是一致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第二,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宪法是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

,宪法保证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同时也要求公民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要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公民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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