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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全面”党员干部读本_洪向华(第三篇 全面依法治国_第一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 第(1/4)页

第三篇

全面依法治国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重大意义、总目标、基本原则、重大任务作出了具体部署。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保障,也内在地包含着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第一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凸显了依法治国在当今时代的重要作用。

一、实行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并强调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2年,党的十八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依法治国进程不断向前推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政府成为政府自身改革的重要方向;“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司法机关孜孜以求的庄严目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求。“法治”一词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一切得益于我们党对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关于法的思想相当丰富,早在20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就出现了管仲、商鞅、韩非子等法家代表人物。他们主张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并提出了“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观点。但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封建统治者独尊儒术,人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家思想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直到晚清搞所谓立宪,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仍然规定“皇帝权力神圣不可侵犯”。此后,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以大工业生产、大分工、商品和服务高度流通为特点的陌生人社会取代了古代熟人社会;人的自主性和个体性日益增强,价值判断日趋多元,利益关系日益复杂,交易方式多样化,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人治国家的管理模式与这些需求难以相容,难以再维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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