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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学习训练教材: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程序与规范_于建荣,何芹(第四章 巡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_一、巡视的对象和范围) 第(1/4)页

一、巡视的对象和范围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第十条规定:“中央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省级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新修订的《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扩大了巡视对象和范围,新增加巡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并对省一级巡视对象和范围作出相应增加,进一步扩大了巡视监督的覆盖面,从制度层面有力保障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巡视“全覆盖”真正落实。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

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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