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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会化媒体的公民政治参与_付宏(三、社会化媒体公民参与效能要求与现实数字鸿沟的冲突) 第(1/2)页

三、社会化媒体公民参与效能要求与现实数字鸿沟的冲突

公民政治参与的能力和水平,往往取决于其本身所具有的权利和本身的知识文化背景。当前,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已经成为了一种普世价值,也是我们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网络权利是公民权利在网络空间的反映,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都强调了的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权利表达:社会化媒体公民政治参与的本质要求

在社会化媒体环境下,公众作为社会管理和政治生活的参与者,其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所谓表达权(therighttocommunicate),其本质上是公民追求意见表达自由的一种诉求,诸如表达言论权、表达意见权、表达诉求权以及传播权等。表达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由于社会化媒体平台的平等性、低成本性、个性化等特点,使公民在其中的表达活动非常活跃,激发了其表达欲望。而充分的表达自由,不仅有利于释放社会的不满情绪、消除不稳定因素,而且有利于激励公民政治参与。

而知情权(therighttoknow)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内涵。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狭义的“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而社会化媒体平台上的知情权主要指用户了解、利用、复制在网络上公开的、不涉及其他个人、法人的隐私的权利。信息是人们进行决策判断的首要条件,而知情权能够保证公众对信息的充分掌握,社会化媒体的公开、透明特性,使得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保障,这对社会化媒体平台的公民政治参与有重要影响。

参与权(therighttopartication)是指公民依法通过各种传播途径和形式,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而在社会化媒体环境下,围观即参与、转发即表态,公众的参与权得到更广泛的维护。其参与途径包括微博浏览、关注、转发、发布、评论、互动、甚至引起线下活动;论坛发帖、回帖、顶贴;人人网口口相传、发布、转发等形式。参与权会使公民增强公民意识,感受到自己对国家、对社会、对所在共同体、对他人的责任,从而积极与政府和单位、组织的管理者合作,推动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同时还有利于防止社会公共政策和公权力行为的偏差和失误,平衡和协调各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人们的利益冲突。

监督权则是由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和检举权等诸多其他权利交叉组合而成的复合性权利。社会化

媒体环境下的监督权旨在保障公民权利不被侵害和监督国家权力不被滥用,它是上述三项权利有序进行的保证。监督意在“监”和“督”,社会化媒体下“围观政治”能够将各种权利滥用现象第一时间曝光,同时能够督促传统媒体和政府机构的及时跟进,在“玻璃房”的罩子作用下,来达成权利监督。

随着社会化媒体的发展,网民的数量迅速增长,政府信息的公开化程度逐渐加深,这使得普通公民拥有了更多接触和了解政治的机会,政治管理已不再是少数精英们的特权,每一个公民都可以在网络上自由地发表自己对于政治问题的见解,并获得志同道合者的认可。与此同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监督者能够摆脱现实生活中权力和金钱关系的影响,更为平等地发表意见。在公民与政府之间,借助于网络的虚拟性与匿名性,公民可以突破现实社会中与政府机关垂直管理的权力模式,成为更为平等的知情者、表达者、参与者和监督者。在公民与公民之间,无须顾虑身份关系而进行自由的交流沟通,由此每个公民都获得了平等的话语权。

(二)数字鸿沟:社会化媒体公民政治参与的现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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