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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社会中的政党权威_洪向华(第二章 政党权威及其生成_一、权威的产生、发展与特点) 第(2/6)页

权威本来的意义是指某些事物(如诗歌、雕塑、法律等)的创始人,尤其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城市的创始人。法国学者莫里斯·迪韦尔热认为“权威就是被赋予权力的人所具有的身份。或干脆说,权威就是握有权力的人”。他说“有些人使用了另一种术语,他们把我们称为权力(即被认出是合法的力量或影响)的叫做权威,把一个人利用严惩(即我们所说的强制)的威胁来强迫别人服从他的意志的能力称作权力”。而他认为“权威(复数)就是掌握权力的人,单数的权威则是权力本身的同义词”。迪韦尔热的观点虽然有些前后矛盾,但核心的意思还是把权威和人物联系起来。马克斯·韦伯对权威曾作过三种分类。其中一种类型是超凡魅力型权威,他认为:“超凡魅力型权威是指具有特殊魅力的领袖,他由于其非同一般的洞察力,英雄主义的品格或杰出的才能而受到人们的高度依赖和自愿服从。”迪韦尔热的观点反映出权威必须只有拥有权力的人才能称之为权威,而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则与之截然相反,许多伟大人物并不拥有权力,它们获得权威或被称之为权威是因为他们在某领域取得突出成就,享有很高声誉,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如柏拉图、牛顿、爱因斯坦等人在某研究领域内取得了卓越的成绩而成为万古流芳的权威。

3.权威是一种控制

持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著名社会学家科尔曼。他认为权威“即指拥有控制他人行动的权利。如果说甲对乙在某些方面具有权威地位,意即甲有权在那些方面控制乙的行动”。这种控制行为形成了一种权威关系,“如果行动者甲有权控制乙的某些行动,则行动者甲和乙之间存在着权威关系”。很显然这种权威关系的建立是以行动者自愿转让控制行动的权利为基础的。因为在“社会交换的简单系统中,行动者控制的所有文件和资源都可转让,例如经济生活中的私人物品。但是,在一般情况下,行动者控制的许多物品、事件或资源却无法转让,其中最重要的是行动者自己的行动。他所能出让的仅仅是有关行动的某种允诺或在特定限制下控制自身行动的权利”。除了科尔曼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学者从权利的角度解释过权威,福克斯认为“权威就在于期望和要求服从的权利”。帕森斯也认为权威“包括在社会关系体系中控制他人的行为被合法化了的权利(或者)责任”。从以上描述可以看出学者们的观点是基本一致的,那就是支配者拥有权利是权威存在的必要条件。如果行动者甲将权利转让给乙,那么甲成了被支配者,乙就成为支配者,甲和乙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权威关系。这种权威关系实际上又分为共同的权威关系和分离的权威关系两种类型。共同的权威关系和分离的权威关系反映的内容主要是支配者的命令与被支配者的利益是否一致。在共同的权威关系中,支配者的命令体现了被支配者的利益。在分离的权威关系中,只有额外补偿才能保证被支配者的利益获得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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