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几种对权威内涵的解释多从社会学和组织行为学的角度出发把权威与权力、权利、权威者联系起来,事实上权威范畴,主要反映的是一种关系,是一种对他人意志的服从关系。对此恩格斯有一个著名的论述,他说:“这里所说的权威,是指把别人的意志强加给我们,另一方面,权威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从言语上看,恩格斯这里所说的服从是指强制性的服从,这种强制性的服从就是指不管你认同不认同别人的意志,在行动上你必须服从。事实上还有一种服从就是自愿性服从,这种服从的前提是指别人的意志有着主观价值上的认同。因此,以恩格斯对权威的论述为基础,如果要对权威下个定义,那就是所谓“权威就是指对别人意志的认同或服从”。本书采用的权威的涵义就是一方对另一方意志的认同或服从。这种定义的出发点是为了彰显权威的本质。这种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指对别人意志的认同,如价值观上的认同的,在行动中就会自愿地服从他人的意志;二是指即使对别人的
意志不是认同的,在行动中如果采取了服从的行为,那么这也是权威发生了作用,认同别人意志的权威实际是指合法的权威。也就是说权威的本质体现在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主观层面是指在价值观上对别人的意志是认同。客观层面是指在行动中服从了别人的意志,按别人的意志行事。不认同别人意志的权威显然是不合法的,但自古以来一直却存在,我们也不能抹杀它的客观存在性。
主观上的认同别人的意志指承认权威是合法的。也就是说权威的基础在于它的合法性。罗德里克·马丁说:“权威概念的实质性要素是‘合法性’。”福克斯认为权威的产生在于规范的合法化“当下属的认可扩展到承认上司扮演统治角色的规则的时候,即,使支配这种关系的规范合法化的时候,权威就产生了”。国内学者于显洋也认为“权威就其实质而言就是合法性权力,它无须借助于镇压、逼迫、威胁等强行控制方式”。
事实上,合法性本来的意义就是指人们对一定的事物所表现出来的一种赞同态度和支持行为。利普塞特认为“群体按照政治制度的价值观念是否符合他们的价值观念来确定该制度是合法的或非法的”。迪韦尔热也认为“权力合法性唯一基础和来源是它符合本集体的价值和标准体系所规定的合法性设想,而且本集体内部一致同意这种设想”。应该说认同别人的意志承认权威的合法性是权威存在的坚实的基础,但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不认同别人的意志被强制性服从的权威也大量存在着。恩格斯曾经指出“我不知道什么东西能比革命更有权威了,如果用炸弹和枪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别人,就像在一切革命中那样,那么,我认为,这就是在行使权威”。这说明在革命中,用炸弹和枪弹强制手段强迫别人服从的例子是大量存在的。伊斯顿在《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中也指出:“如果一个人用枪对着你,要你交出钱包,而你屈服了,他就有了高于你的权威,即使你对这样的权威提出挑战,你认为这种权威是强制的胁迫性的,但实质是一样的。强制,只是表明不合法的权威的又一方法。”
通过对两种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权威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不合法的,只要别人的意志得到了服从。不管这种服从是自愿的服从,还是强迫的服从,权威就存在了。
(二)权威的产生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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