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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干部法治能力提升概论_胡燕佼(第二章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_二、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第(1/2)页

二、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执法不是一项孤立、简单的法律技术和法律操作行为,而是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政治活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广大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1.执法为民理念的内涵

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在法治工作领域的直接体现和最终落实,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执法为民,就是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从根本上反映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宗旨、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权力本质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法工作的核心要求。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响亮地回答了执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鲜明地指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其生命力就在于人民性。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执法中保障人权,即在具体执法中要实现从单纯执法向以人为本、注重疏导、文明执法、加强服务转变,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处理有关案件和事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如要尊重和保护执法活动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避免简单执法、粗暴执法、机械执法等现象,多提供服务,多说服疏导,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融处罚于教育之中,切实保障人权。

2.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

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这从根本上决定了执法机关不应有自己的私利,不能有特权思想,在执法目的上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在执法标准上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本,在执法方式上依靠人民群众,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

一方面,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为了人民,即要立足自身职能、结合各地实际,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为人民用好权、执好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解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为法治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民的人身

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所在。切实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当前,我国仍处在刑事案件高发时期,一些地方抢劫、抢夺、盗窃等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频发,社会治安形势严峻。一切为了人民,就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及时高效地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不能对群众反映的权益受侵害的案件麻木不仁,有案不立,立而不查,久拖不决,重罪轻判,甚至包庇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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