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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干部法治能力提升概论_胡燕佼(第八章 构建基层干部法治能力提升长效机制_四、营造基层干部法治能力提升的社会氛围) 第(1/2)页

四、营造基层干部法治能力提升的社会氛围

没有现代法律观念,没有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公民的守法精神和良好的法治氛围就不能形成。2013年1月,习近平同志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法律不能只是纸上的条文,而要写在公民的心中,使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并指出,“要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使人们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这对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基础环节。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立法工作取得长足的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然而,我国立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首先,从总体上看,立法工作存在一定的滞后现象,现实生活中许多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及时制定出来,不可避免地出现经济关系中法律调控的“真空区”。其次,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和法规之间还存在不协调、不一致、不配套的地方。按照现行立法体制,许多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起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解释,省级人大常委会、经授权的经济特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职能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在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制定司法解释、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一些部门和地方不适当地强化本部门和地方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各部门之间、各地方之间争管辖权、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处罚权。结果导致有的法律、法规在相同规范上的规定不尽一致,甚至相互抵触或者相互矛盾。再次,立法技术有待提高,立法方法有待改进。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加之大规模立法时间又较短,这就容易导致立法过程中采取折中调和的办法,把那些一时拿不准的、或者容易引起争论的内容去掉,以政策名词代替法律术语,结果使制定出来的法律往往像是一个比较原则的政策宣言,或者是一个笼统的大纲框架,法律术语不准确。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体、不规范、不严密,原则性条款、弹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过多,量刑、处罚的伸缩性过大,法律适用的具体条件、程序等规定欠缺或者过于笼统,规范性不明确,法律术语不准确,法律后果不具体,自由裁量权过大。在新的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社会实践永无止境,法律体系也

要与时俱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样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不断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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