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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研究_葛海彦(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历史考察_三、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执政方式的创新与发展) 第(6/7)页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同时,党必须尊重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在改革创新党的执政方式过程中,党明确规定,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各级党组织都要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重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党中央关于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凡应由全国人大决定的事项,都要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地方也应如此。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同时也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人事任免权。在推荐需经人大选举、任免的干部时,党组织要充分尊重人大意见。当然,党组织推荐的人选一旦确定,人大党组就必须切实做好工作,保证党的决定得到顺利通过,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对于经人大选举、决定的政府组成人员,原则上要保持稳定,一般情况下不应随意更换。此外,党还必须保证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经济文化组织以及各人民团体,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主动、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为此党的十三大决定:一是各级党委不再设立不在政府任职但又分管政府工作的专职书记、常委,保证行政首长负责制真正建立起来;二是党委办事机构必须少而精,与政府机构对口重叠的部门全部取消,以免政出多门,影响效率;三是由上级行政部门党组垂直领导的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原则上交由地方党委领导,尽量少设或不设专职工作机构,以防止党的机构过多而干预具体行政事务。

5、党支持司法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党不断探索和创新对司法工作的领

导方式,目前对司法机关的领导途径和方式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通过领导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为司法部门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如前文所述,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我国已有各种立法近万件,大大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高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水平。第二,加强对司法部门工作方针的指导,即党中央根据对国内外形势的分析判断,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政法部门工作实际,对当前或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战线的工作方针提出指导性意见,以保证政法部门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三,通过掌握司法部门重要领导人以及重要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实现党对国家司法机关的领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名单,经全国人大审议并通过后任命;国家司法部长由国务院根据党中央意见向全国人大提名,经人大审议通过后任命。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司法工作人员,也是首先由地方同级党委提出建议名单,并经地方人大审议通过后任命。第四,建立党的专门领导机构,直接领导政法战线工作。目前从中央到地方,普遍设置了党的政法工作委员会,作为同级党委的派出机构,协调、领导和监督地方同级公检法部门的工作。第五,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其他各种司法组织机构,全部建立了由其主要领导干部组成的党组,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地方党委的指示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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