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并不一定意味着政治文明的水平提高了,关键还在于政治主体是否按照政治制度的规定去行使政治权利,这是政治行为问题。“政治行为主要是指人们(公民、公务员、政治家)实践政治制度和法制的状态和水平。”政治行为是否合理、是否积极、是否务实就成为政治制度能否得以执行的关键,是社会成员的正当权利能否得到保护的根本,也决定了国家与社会关系能否达致良性互动状态。
政治行为的合理性不仅受到政治制度的制约,还受到宪法
和其他法律的约束。此外,还需要一整套完备而具体的规范和程序来保证政治行为的合理性。这些规范和程序包括选举和表决的规范和程序、投票的规范和程序、决策的规范和程序、监督的规范和程序以及权利运作的规范和程序,等等。如果没有相应的规范和程序,制度就不可能真正贯彻,权利运作就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公民的正当权利就得不到保证。政治行为必须合理不仅是对国家权力运作的要求,也是对公民个人的要求。公民政治行为的合理性要求公民在制度的规范下参与政治活动,在制度的框架和程序规范下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
政治行为文明水平的高低反映了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贯彻执行程度,体现了公民自觉依法行政、理性参与政治活动的情况。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状态不仅需要完备的政治制度来规范二者的行为,而且需要权力运作过程和公民的政治参与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三)政治意识文明
要维持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状态关系,不仅需要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政治权力运行过程的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还需要不断培养个人的政治意识。
所谓政治意识是指“社会政治生活的观念形态”。政治意识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意识形态、政治心理、政治思想和政治道德”。从价值取向来看,政治意识应包括公平、公正、正义、理性、权利、义务、责任、自由、自主、平等、博爱、民主、法制等一系列政治理念。在我看来,政治意识则是一种政治上的自觉行为,对于政府机构的管理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施行者来说,政治意识就是他们能够自觉依法行使权力,自觉维护清正廉洁的形象,自觉做到公正、公平、平等、民主;对于社会成员来说,要有自觉参与政治的意识,要有自觉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意识,要有自觉保护自身权利不受国家侵害的意识。
政治意识的培养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内容,也是保证国家与社会关系良性互动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方面,培育个人良好的政治参与意识,社会成员就能通过各种政治参与渠道合理地、理性地进行政治参与,以此维护自己的利益,监督国家权力的运作,制止国家权力的滥用,这样社会的自主性就能得以确立并不断增强。另一方面,培育国家行政人员良好的依法行政意识,他们才不会滥用国家权力,才能保证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才能维护政府清正廉洁的政治形象,这样国家权力运作的合法化得以保证。而这两个方面保证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趋于良性互动。
四、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决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模式
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模式必须要走从政府推进到社会自主进行的道路,这是由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和现实状态决定了的。正因为目前我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没有达到理想状态,社会的自主性还不够强大,国家在很多方面还控制着社会,因此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必要的和可行的。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自主性的增强,国家权力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全面放权,社会将承担期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任。
(一)政府推进模式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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