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土地所有制与房地产趋势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与路径
陈锡文
陈锡文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先后三次获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和一次国家科技进步(软科学)三等奖。第四届中国发展百人奖获得者。现兼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等多所大学的教授和博士生导师。参与起草了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的大部分有关农业和农村政策的中央文件。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影响深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农村的改革任务,是放在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大背景下来部署的,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改革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推进农业经营体系创新;改革农业和农村投资体制;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体制改革;健全农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制度;户籍制度改革和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牵涉面广,在体制方面触及的层次深,所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至少会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城乡之间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农业经营体制、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等产生影响。
征地制度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征地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
允许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并且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其意为:在城镇建设规划区的范围内,如果涉及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能就不再征收,以继续保持农民集体所有权的状态进入城镇建设用地市场。
在前一条的基础上进一步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同时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多元保障机制。
更重要的问题是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后的增值收益如何分配。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机制,并明确要求合理提高个人收益。世界各地采取的办法大体为两种:一种是土地的增值收益归土地所有者,然后由政府通过税收来调节;另一种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农民所得的比例。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征地制度的改革还有如下要求:减少划拨用地,更多的建设用地要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这对于遏制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饥渴症显然有重要意义;完善建设用地二级市场,这对推进城镇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节约集约用地也会发生重要作用。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
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用解决城镇化地区农民土地的办法来对待整个农村的建设用地。同时,也要考虑我国的城镇化到底还需要多少建设用地。
绝不可能把农村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都倒到城镇来用。城乡建设如何统筹规划,农业人口转移、部分村庄逐步消亡后如何合理补偿农民,以将农房、村庄复垦为耕地等问题,应抓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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