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史为镜,建构中国特色廉政制度体系
何增科
何增科 政治学博士,研究员,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后导师,中央编译局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中国政府创新研究中心副主任,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兼职研究员,中国政治学会理事,中央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子课题首席专家。
一、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
自秦汉以来,我国历代封建君主为保证其统治的长治久安,均采取过种种反腐倡廉的措施。这些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七种:
第一,倡节俭,戒奢侈,少兴作,轻徭薄赋,与民休养生息。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各朝代的创业君主或中兴君主,往往身体力行,提倡俭朴的生活方式,同时实行少兴土木、少事更张的“无为而治”的治理方式,其目的在于减轻老百姓的负担,改善其生活状况,从而达到巩固其统治的目的。例如在西汉“文景之治”(公元前179—141)时期,汉文帝和汉景帝率先垂范,保持勤俭的生活方式。史载,文帝曾欲作露台,后得知需费百金,遂罢之。在他们的带动下,当时出现了一大批清廉自守、不置私产的廉吏,如李广、周仁等。“文景之治”的出现,与从君主到百官节俭自持、为政简易、轻徭薄赋有很大关系。
第二,设立谏官系统,鼓励规谏。有远见的封建君主为了确保决策不致出现重大失误,往往鼓励臣下指出自己的过失并提出忠告或建议,为此许多朝代都设有专门的谏官系统(如谏议大夫、给事中等官职)。他们的任务是“讽议左右,以匡君失”。在君主鼓励规谏善于纳谏情况下,谏官系统及其他大臣的劝谏在“匡正君失”方面确能发挥一定作用。唐太宗是最典型的从善如流的君主。他曾说道:“每商量处置,或时有乖疏,得人谏诤,方始觉悟。若无忠谏者为说,何由得行好事。”(《资治通鉴》卷一九四)正是在魏征劝谏下,唐太宗取消了去泰山封禅这一劳民伤财之举。
第三,建立监察制度,加强廉政监察。秦汉时期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正式形成时期,随后历代君主都不断对这一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并强化监察机关的职能。设立监察机关的目的是纠举百官,整肃吏治。在汉武帝颁布的《监御史九条》和《刺史诏六条》中,正式把“吏不廉”“倍(背)公向私”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自汉代以后在监察机关的“六条问事”(六项职责)中,反贪防贪成为一项重要职责。在朝廷重视廉政的时候,监察机关往往能发挥其作用。例如明朝永乐年间,明成祖朱棣为了考察地方官的廉能实绩,定期派遣御史分赴各地巡视察访,据实上奏,如发现官员“不贤,当速去之”(《明史·本纪六》。监察机关在整肃吏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四,严刑峻法,惩治贪官污吏。我国历代封建王朝都非常重视反腐败立法工作,一些王朝还制定了反腐败的专项法律法规,如秦朝的《为吏之道》、汉代的《上计律》、唐律中的《职律》、明朝的《明大诰》等。古代反腐败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重刑治贪,如秦律规定贪污与“盗”同罪,要弃市、绞、大辟、枭首、剥皮等。在惩治贪官污吏方面明太祖朱元璋手段最为严厉,态度尤为坚决。对贪撰之官轻则充军,重则凌迟处死,贪赃60两以上者枭首示众,洪武年问因贪获罪者数以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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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