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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命运:反腐攻坚战_邱学强(第三篇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_治理腐败的四种机制) 第(1/2)页

治理腐败的四种机制

袁峰

袁峰 1997年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获法学(政治学理论专业)博士;1999年上海市教委公派赴日本龙谷大学法学研究科研修行政学一年。1994年至2004年受聘于上海师范大学,被该校聘任为教授、法政学院副院长。2004年至2012年受聘于华东政法大学,被该校聘任为教授,政治学理论专业硕士点导师组组长,宪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科社教研部(上海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教授、副主任。

从科学治理的角度,治理腐败应当从滋生腐败的源头入手。要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治理目标,就需要有提高腐败行为成本的惩戒机制、杜绝腐败机会的防范机制、提高腐败行为风险的保障机制、减少贪腐心理动机的抑制机制与之匹配。

提高腐败行为成本的惩戒机制

当腐败存量比较大、而腐败增量仍在扩大的情形下,专业反腐败机构就要采取让腐败分子产生畏惧之心的果断措施,才能扭转腐败持续加剧的趋势。一是以高压的反腐态势迫使腐败者放弃侥幸心理,不再顶风作案;二是将长期潜伏于体制内外的腐败分子在较短的时期内尽可能地揭露并予以严惩。让公职人员不敢腐,就是要通过惩戒手段,追究腐败行为者的法律责任,以减少腐败的存量,遏制腐败的增量。没有发现,也就没有惩处,腐败者就不会承担违法犯罪的成本。发现腐败弊案的概率直接影响到对腐败分子惩罚的概率。

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存在着腐败分子发现难、潜伏期长的问题,这主要受到腐败过程的隐秘性、腐败利益的共享性等因素的影响。通过跟踪监测腐败现象、调研社会公众及公职人员的相关经历与感受、巡视巡查、经济责任审计、公民举报、专项治理等手段,可以提高腐败发现率,尽力缩短腐败潜伏期。除了提高腐败现象发现的概率之外,加大惩处的力度也是构建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要针对不同类型的腐败分子实施“打虎”“拍蝇”“猎狐”等惩治战略之外,还可以从空间与时间上加大腐败惩处力度。例如,运用行贿档案全国查询机制,在空间上避免有关单位和个人到异地从事行贿等犯罪活动而得不到处置的现象发生;同时,由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将会对曾经的行贿者在一定时期内的经商、就业、贷款等活动产生直接影响,在时间上延伸对腐败犯罪行为的惩处。

将腐败发生的机会减至最少的防范机制

腐败的生成来自于腐败分子获得了非法谋利的渠道与机会,只有进行系统的体制机制改革,才能消除一切支撑和加剧腐败的制度性渠道及其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才能真正实现不能腐的治理目标。当前要以切实可行的措施杜绝腐败的各种机会、切断腐败的各种通道,使腐败者不再能够利用这些机会与通道进行权钱交易。

放权型防范机制。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削减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压缩权力行使的空间,使腐败者失去谋取

不正当利益的筹码。

民主型防范机制。在不同的层面上,切实完善党内民主集中制、人大民主立法、基层群众自治等各种民主机制,使公共权力不再成为少数人谋私的工具。

更替型防范机制。对重点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对负责重要权力事项、廉政风险较大岗位的管理人员实行定期硬性轮岗,打断一些人长期负责某些领域、某项业务而可能形成的利益链条。

技术型防范机制。以技术手段避免人为因素对资源、利益分配过程的干扰,对行政审批、公共采购、择校等政府业务流程建立防控廉政风险有效的技术措施,杜绝工作流程中的可乘之机。

程序型防范机制。通过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在国家赋予行政主体程序性义务的同时,设定并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权利,这可以使公民有权利要求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办事,阻止不良行政及其腐败隐患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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