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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与世界秩序_刘玉龙(第十章 欧洲走向大一统:《马斯特里赫特条约》_二、从欧洲共同体到欧洲联盟) 第(2/2)页

1.建立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在欧盟最重要的领域内采取“共同行动”仍需一致通过,但也采用特定多数投票(实施共同行动)的原则。欧洲联盟的武装机构——西欧联盟将执行欧洲联盟在防务方面做出的议定。条约最终规定制定共同防务政策。

2.欧洲公民身份:欧洲公民身份的主要内容是,联盟侨民无论居住在欧共体的哪个成员国,在欧洲选举和市政选举中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承认任何公民有在欧洲议会请愿的权利。

3.补充性:采取补充性是为了解决欧共体与其成员国分权的微妙问题。欧共体仅在专属自己的领域内,“在成员国无法令人满意地实现考虑采取的行动的目标时”进行干预。

4.欧洲议会:在制度方面,欧洲议会通过投票任命欧共体执委会,任命接受公民诉状的调停者,并可能成立调查委员会。在立法方面,扩大合作程序。在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发生分歧时,通过调解程序共同决策。

5.执委员:欧共体执委会职能不变,但是由于任命方式改变,它的合法地位增强。

6.司法与内政:需要一致通过的政府间合作今后将涉及与“共同利益”有关的问题。

7.协调基金:设立该基金是为了在环境和基础设施方面援助最贫困的地区。

8.新领域:欧共体在恪守补充性原则的同时,可以在一些新领域(教育、公共卫生、职业培训等)进行干预。欧洲理事会可以建议成员国通过一些公约。

9.社会政策:由于英国反对,条约附件中有两项特别议案涉及此事,签字国保证推动社会欧洲发展,促进就业,1992年以来,丹麦对《马约》否决;法国以微弱多数勉强通过,英国推迟全民公决。

欧洲联盟条约的内容主要被分为六编:

第一编 共同条款

条约的第一编是规定共同条款的部分。其中第1条乃基于欧洲共同体的基础上创建了“欧洲联盟”,同时并点出了本条约的法律价值。第2条则表明欧盟乃是“基于对人之尊严、自由、民主、平等、法治、人权以及少数民族权利的尊重而创立”,各个成员国必须为一个“多元、无歧视、包容、公正、团结及男女平等的社会”。

第3条则规定了欧盟的六个目标。第一个目标是提升和平、欧洲价值,并使欧盟的住民能够安居乐业。第二个目标则与欧盟领域内的劳务、资本等四大自由流动相关。第三个目标则是在处理内部市场的问题。第四是创设欧元。第五则是阐明欧盟必须提升其价值、致力于消除贫困、关注人权、并且尊重联

合国宪章。最后,第六个目标则是欧盟应该透过条约所给予的权限致力于以适当的手段来达成这些目标。

第4条则与各个成员国的主权以及义务相关。第5条则列出了授权原则、辅助原则以及比例原则来限制欧盟的权力。第6条规定欧盟必须要遵守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第7条在处理成员国停权的问题。第8条则是规定欧盟如何与其邻国建立更紧密的关系。

第二编 民主原则

第9条确立了各国公民权以及欧洲公民权的平等地位。第10条则在宣示欧盟乃是基于代议民主制而创立,同时也决定欧盟必须尽可能的亲近其公民,其涉及欧洲政党以及公民是如何被代表:在欧洲议会中直接被代表,同时在欧盟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中由他们的政府(对该内国之议会负责)所代表。第11条确立了政府透明化的原则,另外,只要有超过100万个公民,即可向欧盟委员会递交请愿书,请求就该事项进行立法,而该请愿书必须要获得广泛讨论。第12条则赋予内国议会有限的参与欧盟立法程序之权利。

第三编 机构

第13条规定欧盟机构应以下列层级及名称设立: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欧洲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盟法院、欧洲中央银行以及欧洲审计院。并要求这些机构必须要相互合作,同时限制这些机构仅能在条约所赋予的能力下运作。

第14条则在处理欧洲议会的运作方式以及其选举方法做了规定,第15条规定了欧洲理事会以及其主席,第16条则在处理欧洲理事会的构造。第17条则在规范欧盟理事会以及其指派方式。第18条建立了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而第19条则设立了欧洲法院。

第四编 加强合作

第四编只有一条,那就是第20条,根据本条规定,假如其他国家就某个领域的整合加以阻挡,则其允许一定数量的国家在欧盟之下就该领域进行合作。

第五编 欧盟对外行为与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

第五编第一章包含了第21条和第22条。第21条主要在概括说明欧盟的外交政策,包括遵守联合国宪章、促进全球贸易、人道救援以及全球治理。第22条则赋予欧洲理事会控制欧盟外交政策。

第二章则分成了几个部分。首先,就共通部分而言,其详列了关于欧盟外交政策的指导及运作方式,包含建立了欧洲对外行动局并确立了各成员国就此部分的职责。而第2部分则是从第42条到第46条,主要在处理军事合作(包含共同防御)的部分。

第六编 最终部分

第六编的范围是第47条至第55条。第47条赋予欧盟具有法人资格;第48条则在规定条约的修正方式,具体规范通常和简式修订程序;49条则在规定申请加入欧盟的相关问题;50条则就退出欧盟加以规定。第51条乃就附加于条约上的议定书应如何处理予以规定;52条则在规范条约适用的地理范围,另外,依据第52条之规定,条约将无限期生效。第54条则在处理条约批准的问题。最后第55条则是就条约应以几种不同语言完成的规范。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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