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双方不考虑战术核武器和常规武器,也不考虑其他核国家的核力量和非核力量。因为只有苏美两个核大国拥有足
够的核力量,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对手施加毁灭性的核打击。
根据“相互保证摧毁”原则,1972年5月26日,苏联领导人勃列日涅夫同来访的美国总统尼克松在莫斯科签署了《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反导条约》)、《 关于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的某些措施的临时协定》和一个补充议定书,并于同年10月3日生效。条约的签署也意味着美苏关系在70年代达到缓和的顶峰。
《反导条约》共16款,其中重要的规定有:
(1)反弹道导弹系统是指“用以拦截在飞行轨道上的战略性弹道导弹或其组成部分的系统”,包括反弹道导弹截击导弹、反弹道导弹发射器和反弹道导弹雷达。
(2)禁止各方部署保护全国领土的反弹道导弹系统,即禁止部署国家反导系统。但是有两个地方是例外,一个是允许在各个国家的首都150公里范围之内部署一定的有限的防御能力,另一个是在在洲际弹道导弹地下井地区周围150公里之内也可以部署一定的有限的防御能力。用于保护每个目标的反弹道导弹不超过100枚,反弹道导弹发射架不超过100个。这项规定使得双方无法利用部署地点或者是数量形成一个完整的全国性弹道导弹防御网。
(3)反弹道导弹的质量改进应该受到限制,具体来讲就是不能开发、试验或部署能同时发射多个一枚拦截器的反弹道导弹发射架,或对现有的发射架赋予这种能力的改进,能快速装填发射架的系统亦被禁止,也禁止带有多于一个分导式弹头的拦截导弹。
(4)双方保证不研制、试验或部署以海洋、空中、空间为基地的以及陆基机动反弹道导弹系统及其组成部分。
(5)双方保证不把本条约所限制的反弹道导弹系统或其组成部分移交给其他国家,并且不在自己的国家领土以外加以部署。
(6)条约的期限不应是有限的;但“每方都有权退出本条约,如果它认定同本条约的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已经危及本国的最高利益的话”。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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