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只有构建反腐败长效机制才能实现反腐败斗争常态化
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的反腐败斗争经验深刻表明,唯有坚持法治化的反腐,逐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实现反腐败斗争的常态化,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这一顽疾。这种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是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有其内在的、严密的逻辑联系。只要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就难以实现反腐败斗争的常态化,也就难以取得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为此,必须构筑反腐败斗争的三道防线,即法律防线、制度防线和思想防线,并使其相互衔接,协调配合,才能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有效运行并切实发挥作用。
不敢腐,即从客观上使腐败分子的行为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后果极为严重,不敢冒险腐败。这是反腐败斗争设立的第一道防线,即法律防线。这道防线主要是着眼于事后的惩罚效果,基于对腐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而产生的震慑作用,使腐败分子收手观望或有所收敛。为了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必须始终保持高压反腐态势,提高腐败成本。反腐斗争永远在路上,必须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在坚决查处腐败的同时,必须提高官员腐败成本,从各方面加大惩处力度。加快完善和执行反腐败法及相关法律,对于腐败程度较轻的没有违反法律的官员,可以给予党内处分和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触犯法律的,先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腐败严重的,还可以考虑没收财产、加重刑罚、终身监禁等。总之,要加大对腐败分子的处罚力度,且其惩处力度应当高于同等社会危害下对普通公民的惩处力度,使其不敢腐。不过,仅靠这种事后的惩治手段,还不足以使所有的腐败分子金盆洗手,因为有的腐败分子仍然可能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自己的行为足够机智巧妙,别人就难以发现,就有可能逃过法律的严厉打击。可见,反腐败斗争仅靠法律防线构筑的不敢腐机制是不够的,还必须进而构筑腐败分子想腐败但却没有漏洞可钻的第二道防线。
不能腐,即从制度上杜绝腐败的可能性,使其无处可腐。这是反腐败斗争设立的第二道防线,即制度防线。这道防线主要着眼于事中的防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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