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本文底说法,共相当然实在,不过它没有个体那样的存在而已。一方面它是超时空与它本身底个体的,另一方面它既实在,所以它是不能脱离时空与它本身底个体的。这两方面的情形没有冲突。设以φ为共相,而x1,x2,X3,…,xn,…是φ共相下的个体,φ不靠任何x底存在或任何x所占的时空才能成其为共相,那就是说 x1,x2,x3,…,xn,…之中,任何个体的x不存在,而φ仍为共相;可是,φ不能脱离所有的x1,x2,x3,…,xn,…而成为共相,因为如果所有的x1,x2,x3,…,xn,…都不存在,则φ不过是一可能而已。
这两方面的情形都很重要。由前一方面说,共相超它本身范围之内的任何个体,由后一方面说,它又不能独立于本身范围之内的所有的个体。由前一方面说我们可以说共相是Transcendent的,由后一方面说,我们也可以说它是Immanent的。至于可能,无论从那一方面看来,总是Transcendent的。
共相没有个体所有的时空上的关系,一本黄书在一张红桌子上,并不表示“黄”共相在“红”共相之上,在东边的东西比在西边的东西多,并不表示“在东”这一共相比“在西”这一共相多。如果我们老在这一条思路上走,我们可以说出许多表面上似乎玄妙而其实没有甚么玄妙的话,例如:“变”不变,“动”不动,“在东”不在东,“在西”不在西,“大”不大,“小”不小等等。这些话里面看起来似乎有矛盾,而其实也不过是表示共相没有个体所有的时空上的关系等等。
殊相是与共相相对待的。这本黄书底“黄”,这张红桌子底“红”都是此处的殊相。它们虽是相,而免不了为殊。关于殊相,以后也有许多话说,现在暂且不提。
三·一○ 分别地表现于个体的共相是现实的性质。
这里所说的性质是实在的,因为它是现实的,因为它是共相,而共相是现实的可能。同时现实的性质是对于个体而说的,或对于现实的可能而说的,不是对于仅仅是可能的可能而说的。我们可以谈现实的“水”底性质,我们也可以谈现实的“人”底性质,但是如果“水”与“人”都是未现实的可能,则它们底性质也是未现实的性质,那就是说,就是它们底定义而已。
重要问题当然是甚么样的共相是性质。本条说:分别地表现于个体的共相是现实的性质。从文字方面着想,这等于说性质是对于一个体所能用的谓词所表示的情形。例如颜色形式方面的谓词都是对于一个体所能引用的谓词,我们可以说这是红的那是四方的等等,而“红”与“四方”都是性质,照本条底说法,这是毫无问题的。可是这说法似乎与寻常的习惯不大一致。以后我们要把性质分为两种,必要的与不必要的,关于不必要的,日常生活似乎不承认它是性质,日常生活的所谓性质也许比这里所谓性质意义窄。
性质虽然分别地表现于个体,而它仍是共相,所以如果有一大堆具同一性质的个体,这性质是它们所共有的性质。这当然就是说它是共相。
请注意,照本条底说法,普通所谓名词也同时是这里所说的谓词。例如“人”,尤其是普通占一命题中主词位置的“人”,大都认为是名词,意思大约是说我们把张三、李四等等叫做“人”。照本条底说法,“人”不仅是名词,也是谓词,我们可以把张三、李四等等叫做“人”,因为他们有“人”底性质。
三·一一 联合地表现于一个以上的个体的共相是现实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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