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流行哲学特别地注重变。从某一观点看来,注重变似乎是一个很好的态度。但是如果我们把变底范围扩大使它包含那本来无所谓变与不变的范围,则前此在某观点上所认为很好的态度,在理论上就成为说不通的道理。个体虽变,可能不因此就变,式不因此就变,道不因此就变。同时也许有人以为既有那无所谓变与不变的范围,个体之中也有不变的个体,如果有这样主张的人,本条底明白表示也就不算是多余的。
三·一四 各个体底时间上的关系都是共相。
个体底关系当然是共相,这似乎是用不着说的。但是明白地表示一下也好,至少这样一来,在成文的秩序里,整套的时间上的关系都已经正式地发现了。
请注意在前、在后、同时等关系,在第二章已经谈到。严格地说,本条所应注意的有以下三点:(一)第二章所谈的时间上的关系不必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二)个体与个体之间的时间上的关系是第二章所谈的那样的时间上的关系,(三)这些关系既同时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所以也是个体化的可能,所以也是共相。
三·一五 如果在某一时间t,第一个体底“能”是第二个体底“能”,而第二个体底“能”一部分不是第一个体底“能”,则第一个体容纳在第二个体,而第二个体容纳第一个体。
本条利用“能”去表示“容纳”底意义,这与三·三那一条有同样的情形;这或许是一个不妥的说法,但现在我们不顾虑到这一方面的问题。
我们先举例。我这张桌子有九个抽屉,这张桌子是一个个体,任何抽屉都是个体。任何抽屉底“能”(九个之任何一个),是这张桌子底“能”,但有一大部分桌子底“能”不是某一抽屉底“能”,也有一小部分的“能”不是任何抽屉底“能”。照本条底说法桌子容纳抽屉,而抽屉容纳在桌子。这当然是简单的例子。事实上一个体这样地容纳另一个体底情形不见得多,也不见得这样简单;如果我们谈到复杂的情形,我们免不了碰着许多的困难问题。可是,如果我们把各个体底界限看得松一点,例如把这间房子看成不仅是梁架、围墙等等的整个的个体,我们可以说,在这个时候,它容纳我,容纳桌子,容纳椅子、书架等等。但是,无论如何,这种容纳底情形多也好,少也好,我们所特别注意的是容纳底意义。
三·一六 如果第一个体能容纳第二个体,则第一个体底容量大于第二个体。
本条底意思明白清楚,根本就用不着注解。可是,以下两点似乎应该注意。
在三·一五那一条底注解里,我们已经表示容纳底意义,而照那意义,如果我们举经验方面的例,我们也可以举出许多例来,可是,无论那样的容纳事实上是多是少,没有多大的关系,我们所要的是容纳底意义。本条也不注重事实上一个体是否容纳另一个体,它所注重的是一个体能否容纳另一个体。这里的能是能够的能,是在某种条件之下假设的能够或不能够。我们似乎要用这样的能,才好表示容量。所谓容量不仅是一个体事实上容纳多少个体,而是在它底最高限度上能够容纳多少个体。
容量有大小。这也是显而易见的。但我们其所以要明白地表示一下的道理,也就是因为在成文的程序里,大、小这两关系比较地重要。容量底大小,以一个体与另一个体之间底能否彼此容纳而定。但问题既是容量底问题,而不是事实上容纳底问题,任何个体对于任另一个体都有容量大小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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