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定符号后之两点表示所断定者为整个公式所表示的命题;命题中左右俱有一点的为命题中的主要蕴涵关系。表示“与”的点例如“p·q”力量最小;在两旁虽仅有一点,与表示“与”的点的数目相等,然因其力量大,仍为此命题中之主要符号。
每一命题均有号数表示,而证明所根据的命题仅写其号数。假如证明中有[1.1·1.2]这样的符号,此符号表示所引用以为证明的根据的命题为“1.1”与“1.2”两基本命题。
表示以“~p”代替“p”,例如,此符号表示“1.2”
那一基本命题————以“~p”代替“p”,成所要引用的命题。
2.关于推论。
P.M.中基本命题共有十个,本书仅抄六个。其余四个一方面在本书不甚重要,另一方面它们所应付的问题,本节不预备提出,所以根本没有抄写的必要。
此处所谓“推论”是英文里的inference,推论原则即principleofinference。推论原则是非常之麻烦的原则,我们在第四部讨论它一方面的困难问题,此处不谈到。
本节的推论约有以下诸点我们应注意。
以下系统是现在所称为自足系统的系统,它有它本身所备的推论原则。既然如此,它的基本命题不仅是前提,而且是推论的方式。命题虽只有一套,而用法不只一样。有些前提只是前提,不能以之为推论方式,例如:
所有的人都是有理性的动物,
孔子是人,
所以孔子是有理性的动物。
这里的前提均不是推论的方式,前提的真假与推论的对不对不相干。设有下例,则情形不同:
所有真命题所蕴涵的命题都是真命题,
“q”是真命题所蕴涵的命题,
所以“q”是真命题。这里的推论方式与以前的一样,其不同之处即此推论方式亦同时为其本身之一例。在此处我们承认大小前提为真命题,也承认大小前提蕴涵结论,也承认结论是真命题;可是,我们没有明白地说这里的结论就是小前提所说的“q”那样的命题。我们可以换一方法表示此意:设以此种推论方式为“A”方式,这里由大小两前提而达到结论的推论方式也是“A”方式;可是,我们虽知此方式为“A”方式,而没有明文表示它是“A”方式。所有的推论都有这里所说的情形,这情形不是推论原则的问题,是引用推论原则的问题。推论原则可以明文表示,而推论原则的引用,严格地说,不能以明文表示;因为推论原则的引用总是特殊的,而承认此引用为普遍方式之一例,也是特殊的。我们虽欲以明文表示推论方式的引用,每次所表示的虽在明文范围之内,而那一次的表示不在明文范围之内。换句话说,总有一次的引用是直接的;既然如此,我们不如干干脆脆、一刀两断,承认推论原则的引用是直接的。在第四部我们对于此困难问题,稍加讨论,此处不再提及。
照以上所说的看来,头一例中的前提仅是前提,后一例中的前提不仅是前提,而且也是推论的方式。本系统中的基本命题不仅是前提,而且是推论原则;这不过是说,它们有两种用法。以它们为前提是把它们当作结论的根据,由它们所能得到的结论是本系统所能承认为真的命题;以它们为推论原则是把它们当作推论的根据;合乎此原则的推论是本系统所承认为对的推论。
在解释符号的时候,我们曾举,说这符号表示,这一基本命题,以“~p”代替“p”之后,即为。这里就有以基本命题为原则,直接断定后一命题即为前一命题的例。本系统中的“p,q,r…”既均为任何未解析的命题,则“~p”亦可为“p”之一例,(“~p”也是未解析的命题,这一点本书没有明文表示),所以我们能以“~p”代替“p”;所要求的是,如果在一处以“~p”代替“p”,则一公式中所有的“p”,均须以“~p”代替之。
本系统的基本命题之中,我们写上了:“真命题所蕴涵的命题是真命题”这一命题。原书中有两个类似的基本命题,一引用于未解析的命题,一引用于命题函量。但如果本书所抄的系统仅用以下的“1.1”已经尽职(是否如此颇有问题),我们不必有两个类似的基本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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