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不否认存在一定的互动作用,但总体而言,商业形态决定商业模式,而非相反。也就是说,商业模式是建立在一定商业形态基础之上的,同一商业形态下的企业商业模式有其共性(虽然不排斥标新立异);反之,一定的商业模式要在不同的商业形态之间进行转移、复制,一般而言难度要大得多。
举例来说,制造商与零售商属于不同的商业形态,对应的商业模式必然不同。制造企业的利润主要来源于:供应链成本降低和效率提高、产品研发创新而提升附加值,以及市场渠道的战略合作。而零售商的赢利模式则侧重于规模化采购、连锁化销售和快速周转,甚至离不开供货商的入场费、推广费。
在家电行业,长虹、海尔及创维等企业均离不开规模化、精益化生产,市场渠道依靠国美、苏宁等垄断性家电零售商,而格力则以自建(含合资或合作)零售渠道为主。
网络零售的出现使商业模式发生了革命。戴尔电脑公司可以先收取定金、后组织生产(实际是找人代工),企业的商业形态本质上已非制造商、提供商,甚至也不是零售商,而是零售商与提供商的创新型结合,即一种品牌运营商。
2.二者的重心不同
可以说,商业模式就是企业在确立战略定位暨商业形态之后,所相应采取的竞争模式、运营策略。正确的战略定位(包含商业形态定位)本身并不能保证企业赢利,还需要合理的商业模式及经营策略;同样,正确的商业模式能带来利润,但如果缺乏科学的战略定位则无法持久和难以扩张。
说到底,商业模式是一种比较成功和稳定的经营模式,是阐释企业保持持续赢利能力的关键所在,与企业核心竞争力非常相近。
而商业形态,则是指企业明确了产业边界之后所确定的组织形态,是在产业链系统中得以生存、竞争和发展的商业类型;而这一组织形态的正常运营,则离不开一定商业模式的支撑。
当然,商业模式的创新有可能引发商业形态变革,企业随之发生战略转型。
三、竞争地位
竞争地位的相关研究比较成熟,它是指企业在所处(竞争)行业中的相对地位或位置,简单地可分为领先、跟随两大阵营。
如果说,产业边界解释你是属于什么行业的,商业形态说明你是什么类型的企业,那么,竞争地位则是表明你算老几。
“知己知彼”就是明确自身地位。在一个竞争性的市场当中,任何企业都有自己的行业地位;当然,这是相对动态的。
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地位划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波士顿公司的“三四规则”
该规则是由波士顿咨询集团(BCG)提出的。他们的研究表明,在一个稳定的竞争市场中,市场参与者一般可分为三类:
1.领先者
一般是指市场占有率在15%以上,可以对市场变化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如在价格调整、产量控制等方面。
2.生存者
一般是指市场占有率界于5%~10%之间的企业,他们虽然不能对市场产生重大的影响,却是市场竞争的有效参与者。
3.挣扎者
一般是局部细分市场填补者,这些企业的市场份额都非常低,通常小于5%。在有影响力的领先者之中,企业的数量绝不会超过3个;而在这3个企业之中,最有实力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又不会超过最弱者的4倍。
以上规则模型是由从经验曲线推断出来的,并有两个前提条件:
其一,在任何两个竞争者之间,2:1的市场份额似乎是一个均衡点。在此点上无论哪个竞争者要增加或减少市场份额,都显得不切实际而且得不偿失。
其二,市场份额如果小于最大竞争者的25%,就不可能有效参与竞争。
通常,上述两个条件最终导致这样的市场份额序列:每个竞争者的市场分额都是紧随其后竞争者的150%,而最小竞争者的市场分额不会小于最大者的25%。
显然,波士顿公司的上述“三分法”过于疏漏,除了领先者、生存者与挣扎者之外,现实中往往还有其它类型的企业;相关数据、比例更是失之太过精确,在纷繁多变的市场上难免局限性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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