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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之七海为王_君威(第二百五十三章 《香港条约》) 第(2/3)页

马特索尔科带来四艘双桅纵帆船,在淡水还停泊着一艘亚哈特船,一共五艘船,马特索尔科想着,留下两艘纵帆船在香港,其余的运输第一批货物前往巴达维亚,保证复活节船队的船舱里可以塞满明国货物。

李肇基换了一种方式,让马特索尔科把四艘船全都卖给自己,而东方商社则用两艘候鸟级亚哈特船交换,不够的地方,用货物冲抵。

除此之外,东方商社还会派遣另外两艘候鸟级亚哈特船随船队南下,这样南下巴达维亚的就是五艘轻便的亚哈特船。虽然亚哈特船的航速和利用风向的能力不如纵帆船,但载货量大是优势。

而明年四月的时候,东方商社的两艘船会和荷兰人北上的船队一起出发,来到香港。

马特索尔科同意了,而东方商社顺利得到了四艘双桅纵帆船。

这四艘双桅纵帆船的吨位在一百四十吨到两百吨左右,各自配备有六到八门的火炮,有些是四磅炮,大部分是六磅炮。纵帆船是荷兰人统治东方海域的猎犬,巡逻、抓捕和进行低烈度战争时经常使用。

没有火炮甲板,所有火炮部署在露天甲板,但因为是纵帆船,戗风航行时非常便利,因为细长的缘故,所以航速也快,风力合适的时候,可以超过十节。

现在的商社很需要这样的船只,尤其是与佐渡岛之间的联络,有纵帆船之后,淡水可以和佐渡之间形成固航线往来,而不只是遵循季风的规律,这对于驻守佐渡的士兵来说,无疑是好消息。

因为双方的诚意很充足,所以一个个的条款达成,马特索尔科拥有全部的权限,可以代表荷兰东印,度公司在条约上签署名字,而这份条约因为在香港达成,因此称之为《香港条约》。

条约在政治、军事和贸易三个领域对双方应得利益,应尽的责任和承担的义务就行了规定。

首先,《香港条约》的有效期是五年,在有效期到达之后,如果双方之中没有一方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思,在该条约自动延续五年的时间。

其次,荷兰东印,度公司与东方商社承认对方是平等的政治实体,尊重对方的利益和法律。

在政治领域,双方达成了以下条款:

缔约双方在和条约有效期限内,不单独或者联合其他政治实体,亦或者支持其他政治实体,对彼此进行武力侵犯和攻击行为。

缔约双方不参加直接反对对方的国家集团和同盟组织。

以上两条款不包括日本,鉴于东方商社与日本的敌对关系,东印,度公司与日本的贸易关系,双方应在不伤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妥善解决。

缔约国之间出现的一切争端,都应该以和平的方式解决。

互派使者驻扎,荷兰使者在淡水和香港驻扎使者,东方商社则在巴达维亚和马六甲两地驻扎使者。

东方商社及李肇基本人,在条约有效期内,不能接受明国的招抚,获得明国的爵位、官职等身份,东方商社所拥有的土地,其政治归属保持现状,不应该更改。

双方在对方领地内,不得进行传教和政治串联活动,但在对方领地的私人设施中,可以进行宗教活动。

在军事安全领域,双方达成了以下条款:

东方商社承诺,不建造双层火炮甲板的船只,不论是商船还是武装船只。

而荷兰东印,度公司则承诺,不把归国大帆船、巡航舰这类强力武装船只派遣到菲律宾以北的海域。若是派遣,应该提前通知东方商社,并且取得谅解和监督。

在台湾岛上,双方不寻求消灭大肚王国这一土著部落实力,以其所拥有的土地为双方的缓冲区。

双方进入对方水域的商船可以配属武装,但不能配属超过六磅以上的火炮。

东方商社承认东印,度群岛为荷兰势力范围,不在东印,度群岛进行军事行动和扩张。荷兰东印,度公司不在菲律宾以北海域扩张新的殖民地。

在政治与军事领域的条款,东方商社比东印,度更看重,而范迪门也是如此。马特索尔科则更看重贸易条款。

在贸易领域,双方达成了以下条款:

双方共同尊重对方对贸易管理的关税和安全政策,在可以决定的空间内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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