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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_卡尔·马克思(第八章 |工作日(一十四)) 第(2/2)页

1850年的法令只是把“少年和妇女”的劳动时间从15小时改为12小时,即从早晨5点半至晚上8点半改为从早晨6点至晚上6点。就是说,这种改变不适用于儿童,他们照旧可以在开工前半小时和完工后21/2小时内被使用,尽管他们劳动的总时间不得超过61/2小时。在讨论法案的时候,工厂视察员曾向议会提出326统计材料,说明这种反常现象造成了可耻的滥用。但是毫无效果。因为在这背后隐藏着一种企图,就是想借助于儿童在繁荣年代重新把成年男工的工作日延长到15小时。以后3年的经验表明,这种企图由于成年男工的反抗必定遭到失败。因此,1850年法令终于在1853年作了补充:禁止“在少年和妇女早晨上工前和晚上下工后使用童工”。从那时起,除了少数例外情况,1850年的工厂法把受它约束的工业部门的全体工人的工作日都纳入法律限制之内了。(在1859年和1860年英国棉纺织业的鼎盛时期,有些工厂主企图以额外时间付高工资为诱饵,促使成年男纺工等延长工作日。使用手摇骡机和自动纺机的纺工向雇主提出意见书,这才打消了这种尝试。意见书中写道:“坦白地说,我们的生活对我们来说已成为一种负担。只要我们每周被关在工厂中的时间仍比别的工人几乎多两天,我们就觉得自己好象是国内的奴隶,并且我们责备自己竟容忍一种对我们自己的和我们后代的身心有害的制度长期存在下去……所以,我们郑重通知,从新年起,我们每周劳动将决不多于60小时,从6点至6点,其中还包括法定的11/2小时的休息时间

。”(《工厂视察员报告。1860年4月30日》第30页)这大概就是现代庸俗经济学认为“当工资增加到一定程度后,再增加时也不会有更多的劳动供给”的证据。)从第一个工厂法颁布以来,到这时已经过去半个世纪了。

1845年公布的“印染工厂法”,使立法第一次超出了它原有的范围。资本容许这种新的“狂暴行为”时的不悦心情,贯穿法令的每一行!这个法令把8——13岁的儿童和妇女的工作日限制为16小时,从早晨6点到晚上10点,并且没有规定任何法定的吃饭时间。它容许人们任意使13岁以上的男工日夜劳动。这是议会327的一次流产。

但是,原则战胜了,它在作为现代生产方式的特殊产物的大工业部门中胜利了。1853——1860年时期这些部门的惊人发展,以及同时出现的工厂工人体力和精神的复活,连瞎子也看得清清楚楚。连那些经过半个世纪的内战才被迫逐步同意在法律上限制和规定工作日的工厂主,也夸耀这些工业部门与那些仍旧是“自由的”剥削领域所形成的对照。“政治经济学”上的伪善者现在也宣称,认识在法律上规定工作日的必要性,是他们这门“科学”的突出的新成就。(难道怯懦地向舆论让步也是科学上的进步么?没有工人阶级的斗争,就没有现代庸俗经济学的许多“成就”。)不难了解,在工厂大亨们被迫服从不可避免的东西并且同它和解之后,资本的抵抗力量就逐渐削弱了,而同时,工人阶级的进攻力量则随着他们在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阶层中的同盟者的增加而大为加强。这就是从1860年以来进步较快的原因。

染厂和漂白厂在1860年,花边厂和织袜厂在1861年分328别受1850年工厂法的约束。由于有童工调查委员会第1号报告(1863年),一切瓦器业(不仅是陶器业)、火柴厂、雷管厂、弹药厂、壁纸厂、天鹅绒厂以及许多统称为“最后整饰”的作业,都遭受同样的命运。1863年,“露天漂白厂”和面包房分别受专门329法令的约束,在前一种工厂中禁止在夜间(从晚上8点至早晨6点)使用儿童、少年和妇女做工,在面包房中禁止在晚上9点至早晨5点使用18岁以下的面包工人。根据童工调查委员会以后的各次建议,英国一切重要工业部门,除农业、采矿业和运输业以外,都有被夺去“自由”的危险,关于这些建议我们以后还要谈到。(第2版注:自从1866年我写这些话以来,倒退的现象又发生了。)

7、争取正常工作日的斗争。英国工厂立法对其他国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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