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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的衣食住行_王磊(47 古人如何离婚?) 第(1/1)页

“离婚”在古代并不是什么新奇的事,早在先秦就已有之。《诗经》中称离婚为“仳离”,“仳”就是离别。在《战国策》和《韩非子》等文献中,有“去妻”之说,也是离婚的意思。秦朝时称离婚为“弃”,汉朝后又有了“出妻”“休妻”的说法,到了晋朝才有“离婚”一词。

古人的离婚方式都有哪些呢?最常见的有三种。

第一种离婚方式是丈夫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这种离婚称为“出妻”,民间称为“休妻”。先秦时未对休妻作制度上的规定,导致离婚盛行。汉朝时,为了维护婚姻稳定,国家对休妻作了限定,不可随意休妻。只有当妻子犯了七种错误时才可以休妻,这七种情况被称为“七出”,在唐朝时纳入了国家法律。“七出”指:没生儿子,出轨,不孝顺老人,犯口舌,盗窃,嫉妒心重,患有重病。是的,嫉妒也会被休!在古代男权社会,妇女地位之低下,从“七出”就可窥一斑。

当然,古人也考虑到了一些女性的权益。首先,妻子没有犯“七出”过错而被无故休掉的,丈夫会受到刑罚。唐朝时是流放一年半,元明清三朝是杖一百或杖八十。另外,有下列三种情况,即使妻子犯了“七出”也不能被休,即所谓的“三不出”:妻子离婚后无家可归的不许离婚,妻子曾为公婆守孝期满三年尽了孝道的不许离婚,结婚时丈夫贫贱而今富贵的不许离婚。“三不出”倒是挺有人情味,特别是最后一条。

第二种离婚方式是官府强制的,称为“义绝”。东汉时《白虎通德论》曾对早期的义绝情况作了说明:“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常,乱之大者,义绝。”唐朝开始,义绝正式纳入法律,始见于《唐律疏议》。对义绝的情形也作了明确规定,比如丈夫殴打妻子的父母或祖父母,妻子辱骂殴打丈夫的父母或祖父母,夫妻及亲属间互杀,夫妻与对方亲属通奸等。唐朝以后,法律中义绝的范围继续扩大,常见情形有丈夫殴打妻子父母,丈夫奸非(强奸或**通奸),丈夫卖妻,丈夫在与妻子久别期间重婚。元朝时,严重的家庭暴力也被纳入了义绝的范围,如《元典章》就记载:陕西一男子将妻子砍伤,被达鲁花赤(当地官府的蒙古掌印官)判处义绝。在男权时代,家庭暴力被纳入强制离婚的范畴,这也是对女性的一种保护。这种对女性少有的保护,却是由少数民族政权入主中原后实现的,也颇耐人寻味。简单地总结一下:义绝就是夫妻双方间发生了严重的事故,已经到了“恩断义绝”的地步,官府予以强制离婚。义绝离婚在古代并不多见,明清时期,即便有义绝情形发生,但只要夫妻双方还愿意保持婚姻关系,官府也不会强制离婚。

第三种离婚方式较为和谐,夫妻双方情感破裂后的自愿离婚,古代称之为“和离”。与休妻中的男子单方主张离婚不同,和离强调夫妻双方都有意愿,特别是女方的意愿。按照唐朝的法律条文,和离的前提是夫妻“情不相谐”,用今天离婚案件中的话语表达就是“感情不和,已经破裂”。古代和离与今天普遍的协议离婚类似,程序也大致相同。首先,夫妻双方都有离婚意愿并达成一致。其次,需要双方家长亲眷同意。再次,丈夫要出具和离的文书,夫妻双方及父母签字画押。最后,将和离文书上交官府,得到准许后更改户籍,和离便完成了。古代的和离文书称为“放妻书”,一个“放”字很有意蕴——感情不在,婚姻难续,夫妻双方各自放过,好聚好散。1900年出土的敦煌文书中,有一批唐代文献,其中就有十几份“放妻书”。其文字优雅,情感动容。其中一份放妻书写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蛾眉……一别两宽,各生欢喜。”我顿时想起席慕蓉说过:“若不得不分离,也要好好地说声再见,也要在心里存着感谢。”这种境界,现代人也很少能够达到。

相对来说,唐朝及以前对离婚的看法是比较包容的,并不认为那是什么丢人的事,唐朝公主也有许多离婚的。但对于那些随意离婚的,甚至离婚三四次的人,古人还是比较反感的。从宋朝起,程朱理学开始影响人们的价值观,人们逐渐耻于离婚。到了明清,人们的思想更加被禁锢,离婚被视为大恶。即使娶了悍妻妒妇,也不敢离婚。直到新文化运动时期,婚姻自由的观念又被普遍接受,离婚也变得平常。今日,离婚完全是个人生活的私事,外人是无权指手画脚和品头论足的。离婚可能是一种遗憾,也可能是一种解脱,但绝不丢人。那些背后嘲笑或批判别人离婚很丢人的人,他们的思想进化程度真的还不如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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