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一经确立,便要随之确立行政权力。行政权只能通过具体行为来体现,并不属于立法权的本质,而是天然与之分立。如果主权者有可能—以主权者的身份—掌握行政权,那么权利和事实便会混为一谈,以至于人们再也分不清什么是法律、什么不是法律,政治体便会逐渐变质,很快就会沦为暴力的牺牲品,然而政治体的创制原本就是为了反抗暴力。
公民因社会契约而人人平等,所以全体就可以规定全体应该做的事,谁也没有权利要求他人去做他自己不愿做的事。恰恰正是这项对于政治体生存和运转不可或缺的权利,在创制政府的过程中,由主权者托付给了统治者。
有些人断言,创设政府的行为属于人民与人民为自己选出的首领之间的一种契约。通过这一契约,双方约定:一方承担指挥控制的义务,另一方承担服从的义务。不过,我确信人们很快便会意识到,这样一种缔约方式实在奇怪!让我们首先来看看,这一观点是否站得住脚。
首先,最高权力(autorité suprême)既不能变更也不能出让。对最高权力加以限制,就等于将其摧毁。主权者为自己设置一个凌驾于自己之上的主体是荒谬而矛盾的,规定自己有义务服从于一位主宰,反而等于恢复完全的自由。
其次,这种人民与这样那样的人之间订立的契约显然属于个体的特殊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这项契约不能为法律,也不能是主权行为,因此,也就是不合法的。
最后,我们还可以看到,缔约双方之间仅仅受到自然法(loidenature)的约束,其各自的契约约束没有任何保障,从各方面说,这都与公民政治的状态相违背。手中掌握有强力的一方永远是履约的主动方,用契约一词来描述这种行为,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说:“我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都交给你,条件是你要还给我随便什么东西。”
国家中有且只有一项契约,那就是社会共同体(association)的契约。这项唯一的契约对其他一切条约都排斥。我们无法想象任何一项公共契约能够不违背这一首要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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