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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_(法)让雅克·卢梭著;陈阳译(第二章 论主权之不可分割) 第(1/1)页

正如主权不可出让,出于同样的原因,主权也不可被分割。因为意志要么就是公意[1],要么就不是;它要么是全体人民的意志,要么就只是其中一部分人的意志。在前一种情况,即全体人民的意志之下,所宣告的意志是主权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在第二种情况下,就仅是个别意志,或称为行政行为,最多称之为政令。

可是,我们的政论家们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便从对象上区分主权:他们将主权分为强力和意志,分为立法权力与执行权力,分为税收权、司法权和战争权,分为内政权和外交权。他们时而将这些混为一谈,时而又把它们拆开。他们将主权者打造成一个由不同的部件拼凑而成的荒诞的怪物,就好像用不同躯体的器官捏造出一个人形,从一具身体上取下眼睛,从另一具上取下手臂,再从一具上取下双脚,不过如此。据说,日本的江湖骗子能在看客众目睽睽之下将孩子肢解,然后将肢体一块一块抛向空中,落到地上时便又是一个完好无损活生生的孩子。我们的政治家的伎俩大体也是如此,用江湖骗术把社会整体肢解后,随后又居然能莫名其妙地将残片组合起来。

这一错误的根源在于,没有对主权行成正确的概念,而将它衍生出的东西当作了它的构成。这样一来,比如说,宣战的行为与议和的行为都会被视作主权行为,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这两种行为中没有任何一种属于法律,只不过是法律实施的表现,只不过是符合法律适用条件而采取的特定行为。当法律一词的内涵得以确定之后,我们对此便可一目了然。

如果用同样的方法来分析其他的主权划分时,我们会发现,每当人们自以为看到主权被划分时,其实都弄错了。人们误认为是主权组成部分的权利,其实都是主权的附属物。这些权利总是造成最高意志(volontéssuprêmes)的假象。其实这些权利只是在执行最高意志,而不是最高意志本身。

我们很难说清,这种缺乏准确性的认识在政治法领域给作者们的决断带来了多少费解,尤其在他们想要依据自己所确立的原则对国王和人民各自的权利加以评判时。人人都可以在格劳秀斯著作第一卷的第三章和第四章中看到,这位饱学之士及其法文版译者巴贝拉克Barbeyrac如何利用诡辩术故弄玄虚、混淆视听,生怕觉得说得太多或说得不够,生怕违背他们想要赢得的利益。格劳秀斯流亡到法国,对自己的祖国心怀不满,想要向路易十三邀宠献媚,还将自己的书献给他,不遗余力地剥夺所有人民的权利,用一切可能的手腕为国王们粉饰太平,歌功颂德。巴贝拉克的品味也如出一辙,他将这本书翻译后献给了英国国王乔治一世。但不幸的是,雅克二世JacquesII遭到驱逐,也就是他所说的让位。这就使他不得不谨慎行事,闪烁其词,推诿搪塞,以便让纪尧姆Guillaume不至于落下篡位者之名。假如这两位作家能够坚持真正的原则的话,所有的困难都能迎刃而解,他们也能够让自己的言论有始有终了。但那样一来,他们便要说出可悲的真理,愿意接受他们的也只有人民。然而真理不能谋来任何荣华富贵,人民也是不能提供给他们大使的头衔、教授的地位或丰厚的俸禄的。

[1]原注:意志要成为公意,并不一定必须获得全票同意,但必须将全部票数都计算在内;任何形式的例外都会破坏意志的普遍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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