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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热点问题解读_本书编写组(第十章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_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第(1/4)页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

(一)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利益冲突日益增多,各种社会矛盾复杂多变,触点多、燃点低,处理不好极易引发严重社会问题。而在各类社会治理手段中,运用司法方式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可以使社会变革阶段的利益冲突在国家法治总体框架内得到有效控制和防范。因此,切实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对于推进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司法职权行使过程中的“依法”、“独立”,是宪法对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权力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其获得公正性、权威性的根本保障。没有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就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更不可能有定纷止争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法治保障。

在我国,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是指审判权、检察权在行使过程不受外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扰和影响。具体到法院系统,就是要强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我国诉讼法规定,所谓“审判独立”,不仅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依法审判,不受其干扰和影响,而且还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在案件裁判上,也应该是相对独立的。上下级法院之间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业务指导和审案监督关系,必须通过对一审案件上诉审或者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方式,实现指导和监督。惟有这样,才能体现各级法院审判活动职权的依法独立行使,才能真正发挥上级法院第二审或者再审功能。在我国,司法权还具有终局性、权威性特点。司法的权威性与司法活动本身的透明度、公正性密不可分,只有独立才有公正,只有公开才有公正,只有公正才有权威。因此,如何进一步深化确保司法权独立行使的体制、机制以及经费、人事保障等方面的改革,真正排除各种法外干扰,就成为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司法的强大、权威、有力。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应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职权是中央事权。考虑到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完全由中央统一管理,尚有一定困难。应该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先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

二是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司法管辖包括司法机关的地域管辖和案件管辖。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立,管辖所属行政区划内的案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我国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各地司法机关承担的业务量也有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司法资源闲置。应该从现行宪法框架内着手,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审理行政案件或者跨地区民商事、环境保护案件。

(二)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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