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1,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上海市是最低的贵州省的2.23倍;到2010年,这一比例为1.49∶0.99∶1,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上海市是最低的贵州省的2.25倍。对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配差距,从绝对差距看,2002年,西部地区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847元,中部为2364元,东部为3546元,东西部地区的绝对差为1699元。其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为6223.55元,最低的西藏为1462.27元,其绝对差距为4761.28元。到2010年,东部地区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142.81元,中部为5509.62元,西部为4417.94元,东西部地区的绝对差距扩大到3724.87元。其中,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为13746元,最低的贵州省为3472元,其绝对差距扩大为10274元。从相对差距看, 2002年,东中西部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比为1.92∶1.29∶1,其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上海市是最低的贵州省的4.26倍;到2010年,这一比例为1.84∶1.25∶1,其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上海市是最低的贵州省的3.96倍。
第三,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2002年以来,我国各行业就业者收入水平都有较大的提高,但提高的程度不尽相同,导致各行业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从行业特点来看,农林牧渔业、制造业和采掘业等依靠简单劳动和简单技术的行业,一直是年平均工资和收入较低的行业,而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石油、煤气、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等高技术或垄断性行业则是年平均工资和收入较高的行业。其中,2002~2010年农林牧渔业始终是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最低的行业,2002年、2009年和2010年,金融业是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2003~2008年,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收入增幅最高,是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这加剧了平均工资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绝对差距不断上升的态势。2002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的平均工资为19135元,农林牧渔业的平均工资最低,为6398元,两者相差12737元;2003年这一差距突破2万元,达到24013元;2005年这一差距突破3万元,达到30592元;2009年这一差距突破4万元,达到42346元;2010年这一差距突破5万元,达到53429元。其中,最高的金融业为70146元,最低的农林牧渔业为16717元。同时,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与最低行业的相对差距也居高不下。2002年平均工资水平最高的金融、保险业是平均工资水平最低的农林牧渔业水平的2.99倍;2005年平均工资水平最高的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与平均工资水平最低的农林牧渔业的相对差距达到最大,为4.73倍,虽然此后几年里这一相对差距逐年回落到2010年的4.2倍(最高的行业是金融业,最低的行业是农林牧渔业)的水平,但与世界上多数国家行业间差距在1.5~2倍左右的水平相比,这一相对差距仍然过高。
第四,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差距过大。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初次分配的原则,但受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市场的供给过剩和长期以来工资水平偏低等因素的影响,初次分配存在着资本所得不断
提高、劳动所得持续下降的趋势。企业的管理层收入除了不菲的年薪,还有股权、期权、保险以及各种活动经费,而大多数普通职工,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私营、外资企业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过低且增长幅度缓慢,呈现“一低一慢”的特点,从而使企业内部资本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据统计,2010年上市公司高管年薪平均值为66.8万元,是当年全国平均工资的18倍多,而城镇私营单位中的住宿餐饮业、农林牧渔业、公共管理社会组织三个行业中就业人员月均工资收入在1461元以下,不及城镇企业在岗职工的一半。
(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难点
收入分配改革在改革开放的不同阶段都有不同的制度安排,早在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就结合当时的状况提出当时的收入分配制度,即“克服平均主义”、“缴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此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围绕工资管理体制、公平与效率等话题持续推进。当前,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推行至少面临以下四大难点:
第一,动力不足。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必须解决收“谁”分“谁”的问题。解决方法是厘清谁是穷人、谁是富人?然而,在现行政府管理体制下,开宝马的富人可以申请到经济适用房或者保障房,拥有千万资产的人却可能成为低保户,而真正的穷人却被拒之门外。核心原因在于政府尚未建立起涵盖全社会所有家庭的收入信息,由此想推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必然无“信”可依。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正是涉及既得利益者最切身的利益,阻力之大自不必多言。取消公务员的隐性福利和权力寻租,调低垄断行业的超额工资和灰色收入,无异于与虎谋皮。
第二,涉及面广。要想取得预期成效,需要在收入分配领域之外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建设,顶层设计显然比单刀突进要艰难得多。借鉴国际经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是个人所得税。但中国增值税等间接税占全部税收收入7成以上,份额不足3成的所得税中企业所得税是主要部分,本应充当调节居民收入水平的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日趋降低。同时,中国收入分配差距还不仅局限于当期的收入差异,更大的是个人财产差距巨大,房产是中国居民重要的财产,开征房产税构成调节存量资产的重要手段,但房产税至今尚处试点,而且不对存量房进行征收,这些都导致了目前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无“方”可依。
第三,很难实现帕累托最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很难在同时使所有阶层收益增加,利益的博弈有时体现出零和的特征,比如工人多得就意味着企业少得,这也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该直面的难题: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你得我失的利益博弈,为改革之船掀起了左右互搏的巨浪。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难度,但是不改革经济社会发展就会有危险。因此,面对这些世所罕见的阻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该抱着“再深的水也要趟”的勇气向前推进。
第四,缺乏改革的激励。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是对既有分配秩序的调整,由此将不可避免影响到效率。极端情形下,可能导致富人将财富向外大量转移,高收入调节降低劳动者的积极性,经济可能因此受到负面冲击。特别是在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全球经济复苏增长乏力恶化中国国际经济环境,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就更加值得重视。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推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对经济缺乏正面的激励作用。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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