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爱的行距_陈虹羽(06) 第(1/10)页

新一周的周一,方昊刚到公司打开电脑,一封来自小鱼儿的新邮件提示便跳了出来。

小鱼儿在邮件中表示,自己身陷抄袭风波,公司不仅不帮助解决,反而认定自己存在抄袭行为。鉴于公司主观上认为作者存在过错;而且不再履行正面宣传行为,根据签约合同的条款,双方已经失去合作意向,现进行协商解约,双方均无需支付违约金。

签约的合同里约定,在任何一方存在过失或失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提出协商解约,并无需支付违约金。

依目前的事实来看,过失方是小鱼儿,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解约处置。想不到她反客为主,并不承认自己的过失,只用话术诡辩为是公司“主观认为作者存在过错”,把“不再履行正面宣传行为”归为公司的失职,从而提起解约。

方昊认为小鱼儿是听到了陈总要撤资《女吏》电视剧的风声,欲以“解约”为要挟。她的确是公司重点作者,公司这两年在她身上投入了很多资源。可如今,她的抄袭行为就是一颗定时炸弹,即使现在不爆,未来也必然是一个负面因素。这样的作者,不合作也罢。

他将小鱼儿的邮件原文转发给于莉,并附上了自己的处理意见。

于莉第二天才回复,邮件中只有“同意”二字。

方昊开始与小鱼儿沟通解约细则,没想到小鱼儿得寸进尺,不仅要求从即日起解除人身合约,还要求解除所有已经在久时文化传媒集团出版的作品的版权合约。

作者与机构的合约一般分为人身合约和作品合约两种。作品合约,是将单部作品或指定的几部作品的版权授权给机构代理;人身合约,则意味着在合约存续期间,该作者创作的所有作品均由机构代理,同时,每部作品也会分别签署作品合约。

举例来说,比如一个作者与某机构签署了五年的人身合约,他在合约存续期第四年创作的作品,按约定是由机构代理,而这部作品又按常规操作签署了五年的代理出版合约。则即使下一年作者与机构解除了人身合约,机构仍继续拥有这部作品四年的代理权。

小鱼儿提出的要求,说白了,就是她不仅不再是久时文化传媒集团的签约作者,以后不会再合作;她曾经由久时文化传媒集团出版运作的作品,即使未到期限,也要一并解约,久时文化传媒集团不再拥有这些作品的代理权。

这些要求实际上非常过分,意味着久时文化传媒集团在她身上投入的成本全部沉没。可方昊并不打算受她要挟。一个写作者,水平怎样另说,而如果心术不正,方昊是无论如何也不会与其合作的。当然,他也不会轻易同意她的要求。

按照合同,若因一方严重过失而使合同不得不终止,严重过失方须赔偿违约金。方昊打定主意,支持段朝夕提起抄袭诉讼。一旦法律判决下来,小鱼儿的严重过失就成了板上钉钉之事。他态度强硬地回复了小鱼儿的邮件:“人身合约和作品合约一并解约,可以,但这并不属于双方协商解约的情况;鉴于她的严重过失,公司将要求她赔偿违约金。”

方昊将这份邮件也抄送了于莉。本以为于莉会有什么意见,没想到于莉什么都没说。

小鱼儿则同样态度强硬地回复:“行,法庭上见。”

方昊觉得很不对劲。以他对小鱼儿的了解,她擅长诡辩,但并不是一个强势的人。看她对解约的态度坚决,似乎不是要挟那么简单。可在此时与久时文化传媒集团解约,甚至不惜说出没有转圜余地的话,对她又有什么好处?

——除非是找到了下家。

想到这些,方昊觉得此事不宜操之过急,他决定先放一放,冷处理几天。

而就在此时,小桃拿着一张A4纸走进了办公室。她将A4纸递到方昊面前,说:“方总,我打算……辞职了。”

小桃被降职降薪,辞职也在情理之中。可她于此刻提出辞职,让情势变得更为复杂。方昊脑子里转过一个念头,难道小桃辞职,与小鱼儿要求解约,是同一家机构在背后操作?


  哦豁,小伙伴们如果觉得倾城文选不错,记得收藏网址 或推荐给朋友哦~拜托啦 (>.<)
传送门: 爱的行距网盘下载 爱的行距 浙江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