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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发配岭南,你开发珠三角?_奇天八夜(第142章 也就秦王能这样玩了) 第(1/2)页

法治这件事情,并不是从严从厉就一定好的。

就像罗教授举列的那样。

本来一个人,只是犯了一点小罪。

甚至只要主动认错,完全可以被宽大处理。

比如说小偷,关几天,或者交一些罚款,事情就过去了。

可是,按照大明律的规定,得挨板子。

而且还要被抓入狱。

古时候的大牢,特别是大明朝的,那可是真能‘吃人’的家伙。

所以惩罚得如此严重,说不定犯事的人为了避免败露,就会铤而走险,杀人灭口……

严酷的刑罚,反而起到了相反的后果。

“草民理想中的律法,是规劝人们向善,避免犯罪的,如此才能算得上一部完美的法典,而大明律所记载还是不够概括,也不够灵活、不够规范,更不能变通。”罗教授做了第一阶段的总结性发言。

朱元璋依旧沉默。

因为,罗教授列举的这一点,他没法反驳。

明初洪武年间,为何朱元璋屡禁贪官,而且触发极为严重,甚至发明了剥皮充草这样的刑罚,但贪污之风却屡禁不止,甚至还因此而导致官官相护,官员们互相勾结,所以每次一抓一大把?

究其原因,就是在大明朝当官贪污的风险太大了!

所以那些冒着巨大风险贪污的官员们,日夜提心吊胆,疑神疑鬼,不得已而拉拢其他人……

如此一来,罪行越来越大。

甚至可以说,大明一朝贯彻数百年的党争之风,也有这方面的一些原因。

官员们,从开国之初就开始拉帮结派了。

朱元璋的沉默,代表他听进去了罗教授的话。

“父皇,罗教授所言不错。”

朱樉见朱元璋的反应,微微一笑,他知道朱元璋是听进去了,于是赶紧规劝:“儿臣也觉得,一个国家的法典,不应该以惩罚犯人为最终目的,应该是能规劝所有人不去犯罪。”

“嗯。”朱元璋点点头,他注意到罗教授说了五点,可刚才他只是点出了其中的四条,便问道:“你还说大明律职权不明,何以见得?我大明朝堂上有刑部,地方上设有按察司,又有锦衣卫监督百官,哪里职权不明了?”

罗教授马上答道:“皇上所说的刑部、按察司,以及锦衣卫,都是一言堂。比如说按察司吧,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兼具司法和监察职能,问题就出在这里了。”

“这有什么问题?”朱元璋不解。

朱樉知道,不能让罗教授一个人来回答朱元璋的问题,那样就等于是罗教授一个人承受面对天子的压力了,他开口道:“父皇,从报案到调查,再到取证、核实罪名,以及最后的量刑,都是按察司一个衙门来判定的,这不就是最大的问题吗?谁又能保证,各省的按察司官员,都是清正廉明的青天官员呢?”

“就算那些官员都是青天,可一个人始终精力有限,如何能保证不会出现冤假错案呢?”罗教授同时发问。

朱元璋道:“若遇到此类案件,古人多是会采用多方会审的机制。”

“那样就太繁琐了,而且最后断案由要牵扯别的机构进来。”

罗教授摇头问道:“这难道还不是职权不明吗?依草民看,应当以番禺府为例,以县为单位开始设立三司,既将按察司的职权分开来,稽查司负责巡逻治安,稽查不法之徒,但没有审判之权。因此还要设立掌刑司,负责审判罪行,却没有羁押罪犯之权。按察司,负责检查监督稽查司、掌刑司所审理案件错漏,以及签发逮捕令之权,但却没有审判、缉拿职权。如此一来,职权清晰,而且又可以三司互相监督公证运转。”

“那若是按察司的官员出错了呢?”朱元璋反问。

罗教授答道:“遇到此类事件,则可报由地方长官,经批准再由稽查司拿人,掌刑司负责审判,涉事的按察司官员暂时免职,由上级地方按察司派人前来核实定罪。”

朱元璋又陷入沉默了。

平心而论,罗教授的这套司法运作系统,确实更加科学一些。

因为,设置三司,分属不同机构,确实能避免互相勾结,解决了司法成为一言堂的弊端。

片刻后朱元璋看着朱樉问道:“秦王,现在番禺府采用的便是这种方法吗?”

“不止番禺府,整个岭南,也是如此。甚至海外的地方,也已经在修建三司衙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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