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克思所描述的这些特征的基础上,我将要提出的是:互依性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超越了工具**互性和形式**互性的交互性社会关系。互依性超越了工具**互性,因为每一个人不仅把其他人当作一种手段,而且把其他人当作他或她自身的目的。而且,互依性超越了每一个人对于其他人获得自由的平等能力的承认,尽管它预设了这种承认。超越了这些的互依性就存在于每一个代理人对其他人的个体差异和规划的自觉承认和尊重之中。也就是说,每一个人不仅承认和尊重其他人获得自由的能力,而且承认和尊重其他人履行或实现这种能力即其他人发展他或她的积极自由的特定方式。此外,互依性是通过帮助其他人满足他或她的需要、实现他或她的目的的实践行动来提高其他人的一种能动性关系。因此,在提高这个意义上,互依性有助于其他人发展他或她的积极自由。因为积极自由是社会的个人的自我发展,所以,每一个人对其他人的提高越多,他们中的每一个人的发展就会越充分。这既为他们之间的社会交往,也为每一个人自身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更加丰富的可能性。用马克思的话来说,正是通过这种互依性关系,“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46]。
这里所提出的对马克思具体正义概念的这种重建,可以以下面的方式扩展到更为一般的社会生活领域中去。当应用于社会关系时,作为自由条件的具体正义就存在于互依性关系之中。当应用于社会组织时,正义将意味着这样一种社会生活形式,即通过将互依性体现在其制度之中进而为实现全面的积极自由而服务。的确,马克思强调,互依性应该体现在这种具体的社会形式中。在马克思关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讨论中,他给出了关于这种社会形式可能是什么样子的一些建议。首先,从根本上来说,马克思把这样一种共产主义社会看作是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因为人与人之间联系的首要形式将从经济关系直接转向社会关系。正是在个人之间的这种直接关系中,我所描述的互依性才成为可能。与之相关的是,生产活动本身变成了一个共同体的活动,表现为共同体成员的有差别的、创造性的活动,在这个活动中,他们共同决定生产活动的目的及其产品的分配形式。在马克思看来,分配并不构成一个单独的领域,而是源于其得自生产活动本身的公共组织和共同体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特征。因此,对马克思来说,具体正义并不局限于商品的公平分配,而且它在代理人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中具有首要地位,代理人借此来进行他们的公共生产活动并给他们分配社会福利。
在这些公共生产和公共分配活动之中,只有通过这样一个过程即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在其中都能顾及其他人的目的、需要和个体差异,才能达到对于目的和程序的共同决定。也就是说,这种社会决策模式就是一种互依性模式。而这种社会生产和分配本身与其内部的相互互动都具有它们的目的即构成它的每个人的最为充分的、可能的发展。在关于这个原则的公式即“各尽所能,按需分配”[47]中,马克思就十分清楚地表达了共同体中每个人都按照他或她自己的独特方式进行发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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