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的概念就其作为概念而言与全面的发展,与“实现”密不可分。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事物的本质在于当其完全展开的时候它所成为的东西。相应地,发展预设了一个全面的发展,或者完成的概念作为其限度,这一概念成了整个发展过程的归宿。Telos即目的,或者说事物本质的完全实现,同时既是过程的目的,又是一个终结过程的有效阶段。再次引用亚里士多德的例子,橡子的目的是要成为一棵橡树,当橡树从橡子的潜能中“显露”出来时,其整个发展过程也就终结了。同样,人的telos(目的)就是全面发展,或者实现人的潜能,不管这些潜能是什么。在此我想将费希特和马克思立场中关于发展和实现的观念连接起来。特别需要提出两个问题:什么是人的实现?在什么程度上,人能够获得实现?
尽管费希特和马克思都没有直接谈论过关于人的实现的话题,但两者都暗含着将人的发展的目的理解为一个全面的人的本质的实现。正如我们多次指出的那样,费希特关于活动的理论建基于理论形式与实践形式的区分之上。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说,“实现”需要在两种活动之间找寻平衡。这需要依据理论提供的法则来组织实践,相反在实践领域内来限制理论。费希特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观念将通过追溯其关于从被限定性的存在到限定性的存在的讨论来发现。
在《知识学》中费希特提供了一些碎片式的形式,这些形式的内涵只有在其晚期的作品中才清晰起来。一方面,我们区分了理论与实践,超越了意识与自我意识,对经验的理论理解成了目的,而觉察(awareness)与自我觉察(self-awareness)则作为手段,他们源于设定。另一方面,将人作为实践的存在来加以讨论,费希特强调,实践活动的功能就是要通过努力来克服障碍。两种活动形式是相互补充的,个体在其活动中有对立物的存在,这是理论得以存在的条件,意识在这种对立当中才能产生,障碍被获知。而实践活动趋向于消解障碍。因此有一种理论向实践拓展,理论回到实践的趋向,正如个体努力对于自身及其环境的理解过程,这种理解的目的则是个体能够在道德层面来行为。
关于这一点的讨论是高度抽象的,这一点与费希特所关心的哲学的起源(Ursprüngsphilosophie)相一致。但就其将他的理论运用于他晚期的作品而言,其所采取的形式并非与马克思的观念不相类似。在《知识学》中,费希特指出从严格的哲学推理的视角来看,自我意识是意识的基础。在《自然法权的基础》一书中,他提出了相关的观点,这一观点在黑格尔那里被重述出来,即自我意识的基础是要被另一个个体承认为一个个体。但为了获得这种承认,个体的权力必须要被确认。的确,这一文本的目的仅仅是提供某种权力的理论,或者,正如他指出的那样:“将权力的概念及其对象作为自我意识的条件来加以推演。”[7]
权力与自我意识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自我意识必须根植于社会语境中,因为这是人类关系的核心。但如果权力在这一语境中被确认,那么它必然是某种特殊类型的权利。它仅仅展示出社会(Gesellschaft)的特质还不够,因为其自身并不包含相互承认。个体,甚至整个全体在某个既定的社会当中不能获得相互的承认是完全可能的,并且是常常发生的一种情况。为了让这种相互承认成为可能,被质疑的社会必须要组成一个共同体(Gemeinschaft),在其中人们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自由地结合在一起。但这个共同体要求我的自由被另一个同等的自由所限制。换言之,通过相互承认,共同体中的个体产生的相互的自由限制是自我意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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