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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马克思学译丛(套装共10册)_亨利·列斐伏尔等((二)“无产阶级专政”与“苏维埃民主”) 第(6/9)页

在俄国,“苏维埃政权”被证明是“无产阶级专政”恰当的国家形式。苏维埃是“无产阶级最广泛的群众组织”(斯大林语),它们把“所有工人包含其中,无一例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来自发形成的工人、农民和士兵的地方委员会被改造成国家机构,一部分“管理工作”被移交给这些机构。金字塔形的苏维埃体系从集体农庄、乡村、专区、地区等各级苏维埃一直上升到“最高苏维埃”。最高苏维埃是一种议会式委员会,但它实际上仅仅有权来接受政府的声明,即使国家的一切权力都佯称源之于它。“民主集主制”原则像适用于党那样也适用于这个机构。此外,党在一切领域都提出了绝对的、唯一的领导要求,尽管除了党员之外,党所欢迎的、从其领导人中挑选出来的无党派人士也可以被推举为“最高苏维埃”的候选人。在议会无足轻重、全民完全依赖于党的领导的情况下,这种表面上的对民主制的妥协毫无意义可言。普遍相同的、直接的选举权、秘密表决等同样变得无关紧要、可有可无,因为只有一张由党和无党派同盟成员所构成的名单成了提案,所有被提名的候选人都必须被选上。[102]

虽然在资产阶级社会中,由于其中所充斥的阶级斗争,多党制成为必然,但这种必然性却随着对抗阶级的消除而在苏联民主制中消失了。斯大林在1937年关于新宪法的报告中声明:“我应当承认,新宪法草案确实保留了工人阶级专政制度,同样也毫无变动地保留了苏联共产党现在的领导地位。如果可敬的批评家认为这是宪法草案的缺点,那就只能对此感到遗憾。我们布尔什维克却认为这是宪法草案的优点。”[103]

在过去十年里,欧洲共产党明确放弃了一党统治。在这里,承认其他工人政党的存在权利,比承认资产阶级政党的存在权利更为重要。[104]1976年,法国共产党领导人以相当专断的方式取消了“无产阶级专政”一词。那时,卓越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家(前共产党员)亨利·列斐伏尔以及阿尔都塞(法国共产党员)都反对共产党高层的这一决定。他们抗议(在我看来是言之有理的)共产党非但不是批判地分析这一由马克思所创造的概念的本源、使用及滥用情况,而是干脆直接宣布取消它。对党员的政治教育和群众的认识来说,细致地研究这个概念从马克思经列宁再到斯大林和勃列日涅夫的发展“命运”,一定会更有意义。

例如,1937年苏联宪法也含有一个关于基本权利的目录,这个目录模仿了其他民主制国家的目录,甚至试图超越它。例如在第125条,苏联人民的如下基本政治权利得到了保障:(1)言论自由,(2)出版自由,(3)集会自由,(4)游行和示威自由。

这些纯粹形式上的权利在该条的第二段中获得了“物质”基础:“这些权利的保证是:印刷厂、纸张仓库、公共场所、街道、邮电和其他一切为实现这些权利所必需的物质条件,都供劳动者和劳动的组织团体享用。”

马克思列宁主义者把为自由权利所补充的“物质保证”视为苏联宪法特有的优越性。不过,通过更细致的阅读,我们可以注意到,在该条的第一段中,四项政治自由权利完全是以普遍的形式得到表述的,但在第二段中,只有“劳动者和劳动的组织团体”表现为权利主体。所以,只有这些特定的组织团体才能“享用”上述权利。在列举完一系列这样的组织团体之后,在第126条中甚至更明确地写着:“工人阶级队伍以及其他劳动阶层中最积极、最有觉悟的公民联合成为苏联共产党,它构成了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而斗争的劳动者的先锋队组织,构成了各个组织团体的领导核心。”因此,政治自由权利唯一有效的受益者归根结底是苏联共产主义的统一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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