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1)基于按劳分配的人的平等权利并没有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界限,并且是较为狭隘的。就前者而言,其原因在于,无论是通过“劳动凭证”而实现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还是通过商品交换而实现的资本主义市场分配,都遵循着“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这一交换关系和经济关系,体现在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中就是人的平等权利,体现在政治观念、法律观念乃至道德观念和伦理观念中就是权利平等观念。就此而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没有什么两样。就后者而言,其原因在于,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表明,创造财富的基础和衡量财富的尺度都是劳动时间;同时,劳动时间也是人们从社会取得生活资料的依凭和尺度。这同共产主义社会中的情况——“财富的尺度决不再是劳动时间,而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12];同时,财富的基础“既不是人本身完成的直接劳动,也不是人从事劳动的时间,而是对人本身的一般生产力的占有,是人对自然界的了解和通过人作为社会体的存在来对自然界的统治,总之,是社会个人的发展”[13]。——比起来,当然是狭隘的。
(2)同一切权利一样,基于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在内容上仍然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因为在现实中,人的本质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社会关系不仅具有多面性或多样性而且彼此联系、相互制约。正是人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和这些关系之间的相关性,决定了现实的人的本质的多样性和这些本质之间的相关性。然而,在法律关系中,人的权利则具有单一性或单面性,法律关系和权利关系中的人也具有单一性或单面性。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关系来看,由于法律关系是形式,经济关系是内容,经济关系决定法律关系;所以,一种平等的权利意味着在法律上对一种平等的经济权力的确认,同时意味着对另一种不平等的经济权力的默认;而以法律的形式默认了一种不平等的经济权力,同时意味着对一种不平等的法律权利的默认。因此,从其现实内容来看,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一种平等的权利,同时就默认了一种不平等的权力,从而也就默认了另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就按劳分配而言,它在确认在劳动面前人人平等的同时,不仅默认了现实中个人天赋和工作能力的不平等,而且默认了现实中婚姻状况和家庭负担的不平等。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出现人们在分配权力和经济权力(内容)方面的不平等,进而出现在分配权利和经济权利(形式)方面的不平等。笔者称之为“权利悖论”,并认为即使在共产主义社会也难以消除这一悖论,理由一如马克思所说的:要消除它,“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14]。
(3)从对社会总产品的各项扣除来看,人的(分配)权利会受到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的制约。因为,社会总产品是不可能全部作为消费资料不折不扣地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的,而是必须进行若干必要的扣除。从生产资料方面来看,这些扣除包括: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以及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等;从生活资料或消费资料方面来看,这些扣除包括: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等。如果说前一方面的扣除是由物质生产和再生产的规律决定的,体现了“经济结构”对人的分配权利的决定和制约作用;那么,后一方面的扣除就是由社会的整体发展规律决定的,体现了“文化发展”即经济发展之外的其他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对人的分配权利的决定和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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