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如果说人性论是权利观和正义观的理论基础,那么,历史观就是人性论的理论基础。权利—正义观、人性论与社会—历史观是一致的。在唯物史观看来,一方面,任何权利观和正义观都是一种评价,而任何评价都不过是现实的“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认识;另一方面,任何“现实的”人都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会生成什么样的人。在社会关系中,经济关系制约和决定着政治和法律关系,政治和法律关系又制约和决定着人的法律和道德观念。在经济关系中,当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相一致或相适合的时候,就会以权利关系的形式在政治关系层面受到国家法律的认同和保护,并在法律或道德观念层面被认为是公平的和正义的;反之,当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不相一致或不相适合的时候,就会在政治关系层面被国家法律排斥在权利关系之外,并在法律或道德观念层面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和不正义的。可见,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什么样的,人的本质就会是什么样的,人的评价从而其权利观念和正义观念也就会是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不同,人的本质就不同,人的评价从而其权利观念和正义观念也就不同。与此不同,唯心史观无视社会关系对人的本质的决定和制约作用,从而陷入了抽象人性论;无视社会关系对人的权利观和正义观的决定和制约作用,从而陷入了同样抽象的权利观和正义观。
5.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二重性及其正义悖论》(第七章)中,笔者立足于《资本论》及其手稿,就围绕“塔克—伍德命题”展开的讨论进行了辨析和阐释,说明了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首要性和决定性。
文章指出:(1)在马克思那里,“生产方式”是一个表示物质生产开展的具体“模式”,即“如何”进行物质生产的概念。从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来看,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既是生产商品价值(即价值形成)的过程,又是生产剩余价值(即价值增殖)的过程,所以,资本主义既是一种以商品生产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区别于非商品生产方式),又是一种以剥削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区别于不以剥削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离开商品生产,就无法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同样,离开雇佣劳动制和对工人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即资本剥削,也无法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由此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二重性。而理解和把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二重性,是判析“塔克—伍德命题”、破解马克思与正义的关系问题的一把钥匙。
(2)就资本主义是一种以商品生产为基础的生产方式而言,它不仅具有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定,而且必须遵循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律。第一,无论是工人还是资本家,他们都对自己的商品(即劳动力商品和资本商品)拥有排他的所有权,并且,即使是初始的“原有资本”也完全有可能是占有者自己劳动的产物。这表明他们都是遵循所有权原则的。第二,工人和资本家都不过是“交换者”,都要完成商品的形态变换,因而具有同样的规定,承担着同样的经济职能。他们彼此都既是目的又是手段,并且彼此的交换是等价交换。这些都表明他们是平等的。第三,由于他们是彼此独立的市场主体,进行的交换是自愿的,谁都不能强迫谁、不能诉诸暴力,所以,他们都是自由的。第四,由于通过交换,资本家和工人获得各自所需要的商品,分别满足各自的需要,所以,他们都践行着共同致富的原则,“完成着互惠互利、共同有益、全体有利的事业”。因此,马克思说:“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15]这些便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具有的正义的一面。当然,在这里,工人和资本家以普通的“买者”与“卖者”的面目出现,只是一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其中充满了随机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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