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就资本主义是一种以剥削为基础的生产方式而言,它不仅具有不同于简单商品生产的独特规定,而且必须遵循自身的独特规律,即资本主义剥削规律——剩余价值规律或价值增殖规律。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目的既不是使用价值也不是价值,而是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使得:第一,劳动所有权原则被打破。因为,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向资本主义无偿占有规律转变,即所有权与劳动发生了分离,劳动者不是所有者,所有者不是劳动者。第二,由于交易双方不再是普通的“买者”和“卖者”,而是转化为“资本家”和“工人”,所以他们不再具有相同的规定;由于资本家是剥削者,工人是被剥削者,所以他们不再具有相同的经济职能;工人沦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从而实现价值增殖的手段和工具,彼此之间既不是等价交换,也不是不等价交换,而是一种“非交换”。这些都表明他们是不平等的。第三,工人要取得生活资料、维系生计就“不得不”受雇于资本家,工人的剩余劳动按其本质来说同奴隶和农民的剩余劳动一样是一种“强制劳动”。这说明工人是不自由的。第四,由于贫困、受奴役和无知等是资本主义生产和资本积累的必然结果,所以,表面上的互利互惠、共同致富向实质上的两极分化、利益对抗转化。因此,马克思说:“交换转变成了自己的对立面(即‘非交换’。——引注),而私有制的规律——自由、平等、所有权——,即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转变成了工人没有所有权和把他的劳动让渡出去,而工人对自己劳动的关系,转变成了对他人财产的关系,反过来也一样。”[16]这些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具有的非正义的一面。并且,上述各种转变在实质上是从非阶级关系向阶级关系的转变,不仅这种转变本身具有必然性和确定性,而且转变后所生成和确立的阶级关系也具有必然性和确定性。
(4)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二重性,决定了其正义的“悖论性”和“自反性”。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看,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关系既是正义的(在买者与卖者的意义上),又是非正义的(在剥削者与劳动者的意义上)。两种相反的规定同时成立,这就是一种悖论,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正义问题上所具有的悖论性。“正义悖论”体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具有的“自反性”,即资本主义把正义与非正义两种相反的规定集于一身,自己反对自己,自己否定自己,自己扬弃自己。以此来看,第一,塔克和伍德把正义看成是一个“法权”概念,拒绝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承认资本剥削的非正义性,不仅视角单一,而且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理解也是片面的。第二,胡萨米把正义问题归结为道德问题,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评价(道德谴责)的出发点是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而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采用的标准是社会主义的正义原则而不是资本主义的正义原则。这不仅犯了与塔克和伍德同样的错误,而且完全无视阶级利益与生产方式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三,当杰拉斯指责马克思在资本剥削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上自相矛盾和不一致时,他根本不明白,自相矛盾的不是马克思,而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其说是“马克思反对马克思”,毋宁说是“资本主义反对资本主义”,即作为雇佣劳动制度的资本主义反对作为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方面反对其另一个方面。
二
1.在确认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首要性和决定性、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首要性和决定性的基础上,马克思揭示、说明了在社会基本矛盾推动下不同社会形态的嬗变与更替,社会形态理论从而成为马克思历史决定论的重要内容和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
在《内在逻辑与方法论基础》(第四章)中,笔者分析、阐释了马克思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内在逻辑和方法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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