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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历史决定论:基于《资本论》及其手稿的阐释_王峰明(导言) 第(8/15)页

文章指出:(1)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对各种社会形态及其历史联系和嬗变规律的论述,不仅丰富深刻而且具体全面。而内在逻辑与方法论基础的统一,则是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显明特征。就此而言,如果不顾甚或无视其内在逻辑和方法论基础,那么,无论是持赞成和肯定态度还是持反对和否定态度,都将是不合理的和无效的。鉴于人们的质疑和批评较多地聚焦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笔者也侧重于对这三种社会形态进行了比较和分析。

(2)一方面,马克思关于不同社会形态中对生产关系具有决定作用的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发展的不同状况的论述,关于所有制关系和分配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人们在物质生产中的“权力—支配关系”的不同特征的论述,构成其社会形态理论的内在逻辑。

第一,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逻辑来看,奴隶、农民和工人都是劳动者;但作为劳动者,在奴隶社会中,奴隶本身就“是”生产资料(物),并且没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在封建社会中,农民本身不仅不是生产资料,而且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动产);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本身不是生产资料,也没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

第二,从劳动产品的分配逻辑来看,在奴隶社会中,奴隶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是融合在一起的;在封建社会中,交租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是彼此分离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雇佣工人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也是融合在一起的。“在奴隶劳动下,所有权关系掩盖了奴隶为自己的劳动,而在雇佣劳动下,货币关系掩盖了雇佣工人的无代价劳动。”[17]唯有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都清晰可辨、易于觉察。

第三,从物质生产过程中非劳动者对劳动者的权力—支配逻辑来看,奴隶与奴隶主是一种属于或隶属(belongto)的关系,奴隶作为一种“物”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农奴—农民与地主是一种依附或捆绑(beingtiedto)的关系,农奴—农民被绑在土地上不得自由迁徙,由此与土地的所有者地主形成依附关系。工人与资本家则是一种自由交换的关系。在生产过程中,工人和奴隶一样都不是独立的经营者,因而都不具有独立性;但在交换过程中,工人是对其劳动力具有支配权的“我—主体”,一如农民是对其生产资料具有支配权的“我—主体”。

第四,从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的发展逻辑来看,人“自身的自然”即身体越是重要的劳动资料,它对于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的发展就越是具有决定性作用。在此情况下,要控制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就必须控制人的身体。撇开原始共同体不说,可以说,这是奴隶制关系得以形成的生产力基础。在人“周围的自然”即土地成为决定性因素的情况下,对人身体的直接控制已经不再重要,也没有必要;只要控制了土地,就间接地控制了劳动者—人,也就控制了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在此情况下,封建制关系取代奴隶制关系就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大工业中,对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劳动资料,既不是土地更不是人的身体,而是科学的发展和机器的应用。撇开共产主义公有制不说,与机器大工业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既不是封建制关系,更不是奴隶制关系,而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关系。

如果说在奴隶制和封建制这些“自然共同体”中,“生产力的狭隘发展”[18]是其总体特征;那么,在雇佣劳动制中,生产力则呈现为片面的和有障碍的发展,因为资本主义“使主要生产力,即人本身片面化,受到限制”,从而“不断地成为生产力的障碍”。[19]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生产力才能获得“自由的、无阻碍的、不断进步的和全面的发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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