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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通史(套装共十册)_郑师渠(第一节 北方各少数民族对宋文化的吸纳) 第(2/8)页

实践证明,辽的双轨政治制度既有利于封建制的巩固和发展,促进了契丹民族的繁荣,还有利于契丹族和汉族及其他民族的相互沟通安居乐业,使我国东北地区的社会生产力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为后来我国历史上的大统一奠定了基础。

(二)科举制度

辽代科举制度的实行不会早于辽太宗会同时期(938—947年),因为辽太祖创业伊始,南征北战,戎马倥偬,无暇顾及,辽太宗继位后干戈不休,基业未稳,这在客观形势上也不可能设科举考试选拔人才。正如《契丹国志》所云:“太祖龙兴朔漠之区,倥偬干戈,未有科目。数世后,承平日久,始有开辟。”[4]辽太宗耶律德光会同初年(938年),时已大规模地获得汉地和汉民,既得汉地,用汉人治理为宜,而求汉人之道,就需要用汉人的取士制度——科举,所谓“太宗兼治中国……以汉制待汉人”[5]似应从此开始。不过太宗时的科举是试无定期,是笼络汉人的权宜之计,没有形成正式的规章制度。辽代科举制真正走上正轨并袭宋制还是在“数世后”。辽袭宋处表现在很多方面。

1.年限 宋代科举之初为间岁贡举,“英宗即位,议者以间岁贡士法不便,乃诏礼部三岁一贡举。”[6]即从宋英宗(1064年)才开始改为隔三年一试。而辽代科举走上正轨后即沿宋制,也是“限制以三岁,有乡、府、省三试之设……三岁一试进士”[7],这实际上是指辽兴宗(1031年)以后,因辽圣宗时(982—1031年)尚为每年一次。

2.科目 《契丹国志》谈考试科目时说:“程文分两科,曰诗赋、曰经义,魁各分焉。”意即诗赋、经义两科分别考试,各有本科的状元,又说:“圣宗时(982—1031年),止以词赋、法律取士。”[8]辽罢试法律而改试明经完全因宋的缘故,《宋史·选举志》载:“(熙宁)四年(1071年),乃立经义、诗赋两科,罢试律义。”这一建议是由王安石提出。此时,辽圣宗已死去近40年,宋“罢试律义”,辽也去“法律”,资料所限虽不知具体改换时间,但圣宗之后其考试科目采取宋制,则毫无疑问。

3.贡院 在礼部设置贡院,掌握贡举之事,是宋朝的制度。《宋史》载:“设判部一人……兼领贡院,掌受诸州解发进士诸科名籍及其家保状、文卷、考验户籍、举数、年齿而藏之。”[9]辽也仿效之。辽景宗保宁八年(976年)12月“诏南京复礼部贡院”则是袭宋制明显的佐证。[10]

辽代的科举是为了笼络汉人地主阶级,扩充其统治集团,加强并巩固契丹贵族的统治。一般而言,契丹人应举,则治其罪,这是为了保持契丹人骑马驰骋的尚武旧习,借以维护其永远的统治地位。虽则如此,在客观上辽代的科举制度却选拔出了不少杰出人才,不仅扩大了辽的统治集团,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辽的统治,也为人民做了不少好事。在《辽史》中有传或有附传的举进士的汉人中,曾任枢密使、南北府宰相、左右丞相、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参知政事等高级官员的即有13人,除张孝杰党附奸臣耶律乙辛,“久在相位,贪黩无厌”,“陷害忠良”,被列入《辽史·奸臣传》外,其他多为名臣贤相。如张俭“在相位二十余年,裨益为多”;如杨佶“居相位,以进贤为己任,事总大纲,责成百司,人人乐为之用”。[11]而未被《辽史》立传的进士出身的名臣能吏、文人学士更是不乏其人。

另一方面,辽推行科举制度,对社会文化教育的普及和发展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学而优则仕,辽朝境内各族上层人物积极读书赋诗,求仕进,契丹很多贵族也习汉文读经卷。

(三)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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