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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通史(套装共十册)_郑师渠(第十四章 各具特色的社会风俗) 第(4/7)页

蔬菜有葱、韭、芹菜;瓜果有梨、柿、杏、李子、栗子、枣、榛子、松子、海棠等。同时还有蜜渍和蜜山果食品。辽代初期已从中国西北地区引种西瓜,以牛粪覆棚而种,其味甘甜,宋代中原种西瓜开始种于御园,种子也来自于辽。

三、婚姻

契丹人建立辽朝之前,其婚姻是在血缘关系较远的部族间或氏族间结成,即“同姓可结交,异姓可结婚”的族外婚制。这里所说的姓,不是汉人的张王李赵,《契丹国志·族姓原始》记载说:“契丹部族本无姓氏,唯各以所居地名呼之。婚嫁不拘地里。至阿保机建国之后……仍以所居之地名曰世里著姓。”“世里”以汉语译之,谓之耶律氏。辽太祖淳钦皇后及应天皇后皆述律氏,辽初赠姓萧,成为后族之姓,并一直保持着婚姻关系。皇族耶律氏与后族萧氏,两族间通婚,不以尊卑贵贱为限,但两族部落之家,如果不得到皇帝的认可,皆不得与外部族通婚。至于耶律与萧姓之外的诸部之间通婚,则没有上述严格的限制,听其自主择娶。

辽代对契丹诸部的婚姻限制,不只限于契丹本族。对于辽境内的大量汉人,以及奚、渤海、女真、室韦、回鹘诸民族杂居,在辽初也不许他们相互通婚。这些限制,到辽太宗时有所松动。太宗会同三年(940年),始允许“契丹人授汉官者,听与汉人婚姻”。自此上自契丹公主,下至一般契丹女子,下嫁汉人为妻者已不在少数。如世宗妹嫁汉人刘珂,圣宗之女嫁汉人刘三暇,刘四瑞,汉人韩瑜妻及续弦皆为契丹萧氏。道宗时赵匡瑀妻也是娶的萧氏。但这种情况并不普遍,仍有所限制,直到辽兴宗时,参知政事韩绍方谏准,契丹、奚、汉、渤海四姓之间,旧不许通婚的禁令才得以解除。

普通契丹人之间的婚姻。在辽以前,如两家相议结婚,男子要到女方住一段时间,待女子有孕,或住上三年之后,才能领着女子回到自己家中共同生活。订婚要给女方马、牛、羊作聘礼,还有媒人从中说合。至于聘礼的多少,以贫富贵贱而异。富贵之家除牛、马、羊而外,更有金银、珠宝、锦缎相送。女方家自然也有相应的陪送。举行婚礼,要选择一个吉利的日子,由媒人、执事、男方代表等带着彩礼前往女方家,拜见女方父母及亲族,交过彩礼,行罢酒宴,女子始上车马而去。同时女方也派送亲人等,带着陪嫁财物一同前往男方家。当新娘下车马后,前由一倩女,手捧一镜为前导,后面跟着的人,以羔裘袭盖随后。行进中还要跨鞍具,至家要拜祖先、父母、亲族。举行婚仪时,嫁娶要受人尊重的人当“奥坐”“奥姑”,即证婚人。有执事主持礼仪。这些复杂的程序,有时长达3日而毕,上自纳后,下嫁公主,至一般人家,大抵相类。

在婚亲关系中,亦有不限辈分之姻,有关这种情况,《辽史》及一些墓志里多有记载。如辽太祖时,淳钦皇后所生之女质古,就嫁给了后之弟室鲁,成为甥舅婚。淳钦皇后的一个娘家侄女,嫁给了后之孙世宗为后,结为姑侄婚。景宗萧皇后生三女,长适其侄孛野、老三下嫁孛野之舅,甥、舅俩娶了俩姊妹。这种不论辈分的婚姻,皇戚如此,在下者自不少见。另外,在契丹人中,妻后母和妻寡嫂的婚姻也一直存在,在辽代后期始有禁令,但禁而不止。

四、丧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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