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痕迹的含义没有马上转变为依然作用于符号(它启示着并将被意指的不在场置于内在之中)的正直,那是因为痕迹意指存在的彼岸。面容在其中压迫着我们的人格秩序别于存在。存在的彼岸乃一第三者,这第三者并不自谓是自我本身、自身。它是根本不可还原的第三种方向的可能性,摆脱了内在与超越所扮演的双簧戏,在这存在的把戏内,内在总是要压倒超越。不可近前的过去通过痕迹造成的侧影,就是“他”的侧影。面容所出自的彼岸因此属于第三人称。代词“他”表示的是无法表达的不可回溯性,也就是说,它摆脱了所有的启示以及所有的隐蔽,因此可说是绝对的不受包容或绝对,是在某一绝对过去内的超越。第三人称的他者性乃不可回溯性的条件。
这第三人称在面容内与启示和隐蔽都无涉,它已然过去,与面容所进入的世界相比,他者性并非一“之于存在的少于”;所有的巨大性,所有的无度,所有的绝对他者的无限都无一例外地摆脱了本体论的制约。面容的至高在场与造成看见的卓绝本身的至高而不可回溯之不在场是分不开的。
如果痕迹的含义在于意指却又不显现,在于建立一种与他者性的关系——人格的和伦理的关系,义务——却又不使他者性露面,如果因此痕迹并不属于现象学,不属于对显现和自我隐蔽的理解,那么我们至少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接近它,从它所中止的现象学出发去把握它的含义。
痕迹不是像其他什么的符号。但它却也具有符号的作用。它可被把握为某种符号。由于罪犯有意或无意的举动,侦探可以把犯罪现场留下的痕迹作为线索;猎人追踪野兽的痕迹,从痕迹去发现所追目标的活动;历史学家对前世留下的古迹中进行考察以便探究作为当代地平线的古代文明。所有的一切都被安排在一个秩序,一个世界内,每一事物在其中无一不指示着他者或从他者那里获得揭示。对于如此理解的符号来说,痕迹相对于其他符号仍然有它的例外之处:它意指着,却无意作为符号,它摆脱了以它作为目标的所有计划。在“用支票结算”的转账中,我们在票据上留下一种痕迹,此痕迹属于世界的秩序本身。与之相反,真正的痕迹干扰着世界的秩序。它“在迭印中”到来。它的原始含义铭写在印迹内,有如某位罪犯,由于害怕罪行暴露,总是以擦掉此印迹为快。留下又抹去痕迹者什么都不想说,也不愿意留下的痕迹现出什么动静。它以不可恢复的方式干扰了这个世界。因为它已绝对地成了过去。存在作为留下痕迹,就是过去,出发,就是免除。
就此而言,所有的符号都是痕迹。此外,就符号所意指之物来说,它乃写下符号者的过去。痕迹的含义使得用于交流之符号的含义具有双义性。符号存身于痕迹内。如果我们用文字作例子,可以说,该含义就栖居在此文字的书写和它的风格内,就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在我们根据此文字的语言和它的真诚所把握到的信息的传播中,某人正纯粹地离开着。此痕迹可重新被把握为某种符号。一个书写学家,一个风格专家或者某位精神分析学者,他可以对此痕迹的独特含义进行解释,以便从中发现作者的隐秘的和无意识的,但却是现实的意向。然而自始至终,痕迹通过文字的字体和风格而具体地留下的,丝毫不指示着这些意向和品质,它既不昭示也不隐蔽。某一绝对地完成了的过去在痕迹中已成了过去。它的不可近前的完成在痕迹中自我烛现着。展现建立世界并落回到世界内,它是某种符号或某种意涵的本义,这展现在痕迹内遭到了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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