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我使用“万民法”[1]一词,系指运用于国际法与实践之原则与准则中权利与正义的一种特殊政治理念。我所用的“万民社会”一词,意指在相互关系当中遵循万民法的理想与原则的所有民族。这些民族有自己的国内政府,该政府或者是宪政自由民主制,或者是非自由然而合宜的[2]政府。在本书里,我要考量万民法的内容如何由正义的自由观念发展而来,此观念有似于我在《正义论》(1971)中之所谓作为公平的正义[3],而比其更为普遍。这一正义观念,植根于我们熟悉的社会契约观念,而其遵循的程序,在权利与正义原则选定与征得同意之前,某种程度上在国内与国际情形方面颇为相同。我要讨论一种万民法[4]怎样满足某一些条件,这些条件证明了该把万民社会叫作现实乌托邦(realisticutopia,见ξ1);我也要转而解释,何以我使用“民族”一词而不用“国家”。[5]
在《正义论》ξ58里,我指出了为判断正义战争目标与限度的有限目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如何能够扩展到国际法(这是该书中我的用语)。在这里,我的讨论涉及更多的领域。我想要考虑五种类型的国内社会。第一种是合乎理性的自由民族(reasonableliberalpeoples);第二种则是体面民族(decentpeoples)。一种体面民族的基本结构,是我之所谓“体面的协商等级制”(decentconsultationhierarchy),该制度下的民族我称为“体面的等级制民族”(decenthierarchicalpeoples)。其他可能的体面民族我未想去描述,而只有一种保留,即认为尚有其他体面民族,其基本结构不适于我描述的协商等级制,但在万民社会中不失为有价值的成员。[自由民族与体面民族,我并称为“组织良好的民族”(well-or-deredpeoples)][6]第三种为法外国家(outlawstates);第四种为负担不利条件的社会(societiesburdenedbyunfavorableconditions);第五种是仁慈的专制主义(benevolentabsolutisms)社会:该社会尊重人权,但由于其成员在政治决策中被剥夺了有意义的角色,所以这种社会组织不够良好。
我要用三部的篇幅,考察社会契约的一般观念扩展到万民社会的问题,包括我之所谓理想理论与非理想理论。第一部为理想理论的第一部分,涉及社会契约的一般观念扩展到自由民主的万民社会。第二部为理想理论的第二部分,涉及该观念扩展到体面民族的社会,这一社会虽称不上自由民主社会,却具有某种特征,使之可以接受为合理万民社会的合格成员。通过表明自由与体面两种社会同意同样的万民法,便完成了社会契约观念扩展的理想理论部分。万民社会,其成员在相互关系中遵循合理正义的万民法,因此这一社会也是合理正义的。
第二部的目的,在于表明存在着体面的非自由人民,他们同样接受并遵循万民法。为此,我给出一个非自由穆斯林民族的假想例子,我称之为“卡赞尼斯坦”(Kazanistan)。这些民族满足我提出的体面的等级制民族的标准(§§8—9):卡赞尼斯坦不侵略其他民族,接受并遵循万民法;它尊重人权;它的基本结构具有我论及的体面的协商等级制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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