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认识到万民法在政治自由主义当中得以发展,并认识到万民法乃是把正义的自由理念由国内体制扩展到万民社会,是很重要的事情。我要强调,在正义的自由理念当中发展万民法时,我们要制定合理正义的自由民族之外交政策的理想与原则。这种对自由民族外交政策的关注,暗含在全篇之中。我们之所以继续考量体面民族的观点,不是要为他们确定正义原则,而是向我们自己保证,自由民族外交政策的理想与原则,便是从体面的而非自由的观点看,也同样合理。对这种保证的需要,是自由理念之内在的特征。万民法认为,存在着体面的而非自由的观点,而对非自由民族能宽容到何种程度的问题,乃是自由外交政策的根本问题。
我的基本观念,遵循了康德在《永久和平论》(1795)中的概述,以及他foeduspacificum (和平联盟)的观念。按我的解释,这一观念意味着我们始于宪政民主体制的自由政治总念之社会契约观念,而后通过导入次级的第二原初状态——换言之,此时自由民族的代表与其他自由民族达成协议,来对其进行扩展。我在§§3—4论述了这一点,并在§§8—9又论述了与非自由但却体面的民族达成的协议。每一个这样的协议,都要理解成假设的协议,非历史性的协议,此一协议的达成,乃由均称处于适当的无知之幕下原初状态里的平等民族来做到。因之,民族间的承诺便是公平的。所有这些,都符合康德的观念,即宪政体制必须建立一种有效的万民法,俾使充分实现公民的自由。[14]事先我不能确定这样来探讨万民法是否能够达到目的,我也不坚持其他达成万民法的途径就不会正确。殊途同归,当然是更好的事情。
节选自[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引言,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张晓辉等译。
[1] “万民法”一词源于传统的iusgentium,而iumgentiumintrase 一词则通常指各民族的共同法律。见R.,HumanRightsandInternationalRelations (CambrldgeandNewYor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6),27页。但我并未用“万民法”一词于这种意思,而是意指规制人民相互间政治关系的特殊政治原则,如ξ2中的定义所示。
[2] 我用“体面的”一词描述这样的非自由社会,其基本制度满足政治权利与正义的某种特定条件(包括公民在政治决策中扮演实质性角色的权利,虽然要通过联合体与集团才能实现),并引导公民尊重万民社会合理而正义的法则。此一观念将在第二部分讨论。我对该词的使用,不同于AvishaiMargalit,他在TheDecentSociety (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6)一书里强调的是社会福利的考量。
[3] 我以仿体字表示“作为公平的正义”乃是一种正义特殊理念的名称。以后不用仿体。
[4] 在本书里,我有时指的是一种万民法,有时指的就是此种万民法。我们会看到,并没有单一可能的万民法,毋宁是一系列如此的合理法律,满足所有我讨论的条件与标准,并使得确定法律特殊性的民族代表满意。
[5] 在ξ2里,我更充分地解释了“民族”一词的意义。
[6] “组织良好的”一词来自JeanBodin,他在SixBooksoftheRepublic (1576)一书开篇,即论及“Républiquebienordonnée”。
[7] 参见PoliticalLiberalism (NewYork:ColumbiaUniversityPress,1993)及其1996年平装本。该平装本并附有另一篇导论,以及“答哈贝马斯”一文,该文最先发表于JournalofPhilosophy ,1995年3月。我现在的评论,来自第二篇导论的最后一节。
[8] 我在这里想到的是E.H.Carr的TheTwentyYearCrisis ,1919—1939:AnIntroductiontotheStudyofInternationalRelations (London:Macmillan,1951)与他对乌托邦思想的著名批评。(我的引证采自1964年HarperTorchbook版。)按Carr的观点,英国和法国在两次大战之间的政策当中,乌托邦思想扮演了有害的角色,并最终导致了第二次世界大战。见其第四、第五章中对“利益和谐”观念的批判。然而,Carr之利益和谐的观念,却并非诉诸哲学,而是诉诸政治巨头的一厢情愿。例如,温斯顿·丘吉尔就曾经讲:“大英帝国的命运与荣耀,与世界的命运密不可分地交织在一起。”(82页)虽然Carr批判了乌托邦主义,他却从来没有质疑构成我们政治见解的道德判断的关键作用;他把合理政治见解视为现实主义(权力)与乌托邦主义(道德判断与价值)之间的妥协。与Carr不同,我的现实乌托邦观念并不满足于权力和政治权利与正义之间的妥协,而是为权力的合理行使设定了限度。像Carr指出的,权力自身亦会决定妥协会带来的是什么。
[9] 参见本书中的《公共理性观念新论》,特别是141~160页。
[10] 卢梭还说:“精神事物方面的可能性的界限,并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么狭隘。正是我们的弱点、我们的罪过、我们的偏见,把它们给束缚住了。卑鄙的灵魂是绝不会信任伟大的人物的;下贱的奴隶们则带着讥讽的神情在嘲笑着自由这个名词。”见TheSocialContract,book Ⅱ,chap.12,para.2。(卢梭:《社会契约论》,118~119页,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按:本段出自该书第三卷第十二章,原注有误。)
[11] 参见《公共理性观念新论》,142、146~149页。
[12] 可以忆及黑森的军队脱离了英国军队,并在美国革命之后变成合众国的公民。
[13] 参见注35提及的AmartyaSen著作,第三部,ξ15.3。
[14] 参见TheoryandPractice ,part Ⅲ:Ak:Ⅷ:308~310,此处康德考量了——或如他所说,从世界主义的观点——有关国际权利实践的理论;并见IdeaforaUniversalHistory,SeventhProposition ,Ak:Ⅷ:24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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