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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套装共八册)_万俊人唐文明(五、无知之幕) 第(2/2)页

这些解释说明了原初状态并不是被设想为一种在某一刻包括所有将在某个时期生活的人的普遍集合,更不是可能在某个时期生活过的所有人的集合。原初状态不是一种所有现实的或可能的人们的集合。以这些方式的任何一种来理解原初状态都不免要深深地陷入幻想,从而使这一观念将不再是直觉的自然向导。无论如何,重要的是把原初状态解释得使一个人能在任何时候都采用它的观点。在一个人考虑这一观点或者这样行动之间必须没有任何区别:限制条件必须能使同样的原则总是被选择。无知之幕是满足这一要求的一个关键条件。它不仅保证提供的信息是相关的,而且保证它是始终一样的。

人们可能驳斥说:无知之幕的条件是非理性的。确实,他们可能提出相反的主张:认为应当借助所有可利用的知识来选择原则。对这一论点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回答,在此我将略述那些强调若要建立完全的理论就须做出简化的回答(那些基于对原初状态的康德式解释的回答将放在后面,见第40节)。首先,清楚的是,由于各方的差别不为他们所知,每个人都是同等理智和境况相似的,每个人都是被同样的论证说服的。所以,我们可以从随意选择的一个人的立场来观察原初状态中的选择。如果有什么人在经过必要的反思之后比较偏爱某种正义观,那么他们所有的人都会这样做,一种一致同意的契约就能够达到。为使这些环境因素更生动地呈现,我们可以想象各方被要求通过一个作为中介的仲裁人来互相联系,这个人要宣布究竟有哪些可供选择的原则以及支持它们的理由。他禁止结盟的企图,告诉各方什么时候他们达到了一种共同理解。但这样一个仲裁人实际上是多余的,只要我们假定各方的思考一定是相似的。

这样就产生出一个很重要的推论:各方不再具备通常意义上讨价还价的基础。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上的地位和他的天赋,因此没有人能够修改原则以适合他自己的利益。我们可能想象一个立约人大概要在别人会同意有利于他的原则时才提出它们。但他怎么知道哪些原则是特别有利于他呢?这同样适用于结盟的形式:如果一个集体决定要联合起来造成对他人的不利情况,他们也不会知道怎样在选择原则中使自己有利。即使他们能使所有人都同意他们的提议,他们也不能确信这一提议就适合他们的利益,因为他们不可能通过特定名称或描述来鉴定他们自己。使这种推论归于无效的一个例子是储存的例子。由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们知道他们是当代的,他们能通过拒绝为后代作出牺牲来使自己这一代有利,他们只接受那些不使任何人有一为后代储存的义务的原则。先前的世代是否储存,则是现在的各方所无力影响的。在这种情况下,无知之幕没有保障可望的结果。因此,我通过改变动机的假设来以不同的方式解决这一代际正义问题。但即使有这一调整,仍没有人能够提出特别适合促进他自己的事业的原则。不管他处在什么时候,每个人都不能不为所有人选择。[9]

这样,对原初状态的有关特殊信息的限制就具有基本的意义。没有这些限制,我们就完全不可能建立任何确定的正义理论。我们将必须满足于一种含糊的公式化的陈述,说正义是将被一致同意的东西,而不能够对这一契约本身的实质说更多的东西(如果有的话)。那些直接用于原则的、正当概念的形式限制对我们的目的来说并不是足够的条件。无知之幕使一种对某一正义观的全体一致的选择成为可能。没有这些知识方面的限制,原初状态的订立契约问题将是无比复杂的。即使在理论上存在着一种答案,至少我们现在是无论如何也达不到它的。

我想,在康德的伦理学中无疑包含有无知之幕的概念(见第40节)。然而,限定各方知识的问题和鉴定可供他们选择的对象的问题却常常被带过去了,即使在契约论中。有时,这种明显来自道德考虑的状态是以一种不确定的方式提出来的,以致我们不能确定它将产生什么结果。这样,培里的理论实质上就是契约论的:他认为社会和个人的统一必须根据完全不同的原则进行;后者根据合理的慎思,前者根据具有善良意志的个人的联合一致。他看来也是根据很相近的理由拒斥功利主义的,即,认为它不恰当地把适用于一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展到了对社会的选择。正当的行为被鉴定为是那些最好地推进社会目标的行为,这些行为是在假定各方对环境有着充分的知识,并由一种关怀相互利益的仁爱之心推动的情况下,由反思的契约表述出来的。然而,培里没做出任何努力来准确地指出这种契约的可能结果。的确,没有一种远比这精心的解释,是不可能得出任何结论的。[10]在此我不想再批评其他人的观点了,而是想解释许多有时看来像是互不相关的细节的必然联系。

应用无知之幕的理由不仅仅是为了简化。我们想如此定义原初状态以得到可望的结果。如果允许各方有对特殊事态的知识,那么结果就会被任意的偶然因素扭曲。如前所述,在威胁情况下达到的原则不是一个正义的原则。如果原初状态要产生正义的契约,各方必须是地位公平的,被作为道德的人同等地对待。世界的偶然性必须通过调整最初契约状态的环境来纠正。而且,如果在选择原则时我们虽占有充分信息但仍然需要达到一致同意,那就只有一些相当明显的情况能被决定。在这种环境中以一致同意为基础的正义观确实会是微弱和琐屑的。但一旦知识被排除,全体一致的要求就不是不适当的,它能被满足的事实就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使我们能够说可取的正义观代表着一种真正的利益和谐。

最后我想说,我将在大多数地方假设各方掌握所有的一般信息。任何一般事实对他们都是开放的。我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避免复杂化。而且,一种正义观将成为社会合作条件的公开基础。由于共同的理解必然给原则的复杂性提出某些限制,所以就可能也对原初状态中理论知识的应用提出某些限制。于是很清楚,对一般事实的复杂性很难进行分类和定级的工作。我将不作此尝试。但当我们遇到一种错综复杂的理论结构时我们还是要接受它。那么这样说看来就是合理的:假定其他情况相同,当一种正义观是建立在显然更简明的一般事实之上时,它就比别的正义观更可取,对它的选择无须根据对众多的可能理论的精心考察。以下要求是合理的:只要环境允许,一种正义的公开观念的根据应当对所有人都是明显的。我相信,这种考虑有利于正义的两个原则而非功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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