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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套装共八册)_万俊人唐文明([英]普里查德(,1871—1947)) 第(2/10)页

为了解前种回答之流行,我们只需考察道德哲学史。让我们举一些显而易见的例子,如柏拉图、巴特勒(Bulter)、哈钦森(Hutchinson)、佩利(Paley)、密尔等人都以各自的方式试图从根本上使个人相信他应该以所谓道德方式行事,他们指出,这样做实际上是为了他的幸福。也许柏拉图是一个最重要的范例,因为在所有的哲学家中,我们最不愿意把在这种问题上的错误归咎于他,对他来说,这个错误应该是造成该错误的倾向之根深蒂固的证据。为表明柏拉图实际上是用有益性来证明道德性,惟一需要指出的是:(1)该论题应该满足的公式——正义是他人的善——意味着任何对它的反驳必须表现为证明正义是某人自己的利益;(2)“有利于(某人)”这个词不仅提供了问题的关键,而且提供了问题之解决的关键。

以这种方式证明依道德规则行事的倾向是自然的。因为正如通常所发生的那样,如果我们给自己提出“为何我们应如此这般行事”这个问题,我们满足于相信,或者这样做会导致我们想要的某种东西(如吃药将会治愈我们的疾病),或者这样做本身就是我们想要或喜欢的某种事情,如打高尔夫球,当我们理解该行为的性质时,我们明白这一点。对问题的系统表达隐含着对行为的不情愿或不关心的状态,而我们是由回答带入情愿状态的。而这个过程似乎恰恰是我们在问像“为什么应对我们自己的损失信守诺言”这样的问题时所期望的东西;因为恰恰是信守诺言同我们的期望的满足相冲突这个事实导致了这个问题。

当然,这个答案不是答案,因为它无法使我们相信我们应该信守诺言:即使它在自己的范围内是成功的,这也只是使我们想要信守诺言。实际上,康德只是在区分假言命令和直言命令时才指出这个事实,但他使该事实的性质含糊不清,因为他错误地把他所谓“假言命令”说成是命令。但是,如果这个答案不是答案,那我们能提供什么其他答案?情况似乎是,我们只能提供惟一的答案,这个答案把做某事的义务建立在善性的基础之上,而这个善性要么属于行为所导致的某种东西,要么属于行为本身。例如,当我们怀疑我们是否真的应该以通常所谓道德的方式行事时,作为消解疑惑的一种方式,人们告诉我们,那些正当的行为产生幸福。我们立即追问道:“谁的幸福?”如果我们被告知:“那是我们的幸福”,那么,我们会毫不犹豫地以这些方式行事,但我们将不能重获我们应该这样做的道理。但是,我们如何能避免这个结果?显然,只能通过人们告诉我们下述两种事情中之一种:要么任何人的幸福就是善事本身,因而我们应该做能导致幸福的一切事情,要么为幸福而劳作本身就是善的,而这种行为内在的善性就是我们应该做它的理由。这种对某物之善性的诉求的优势体现在它避免了指涉欲求这个事实,相反,它涉及某种非个人的、客观的东西。以这种方式,避免把义务分解为倾向似乎是可能的。但是,恰恰因此之故,这个答案的实质是,为了有效,它必须既不包括也不包含这样的观点:对任何事物之善性的理解必定激起对它的期望。否则的话,这个答案就把它自己分解为前种答案的形式,它只是以义务感取代期望或倾向,以这种方式丧失了看起来似乎是它特别的优势的东西。

在我看来,这个回答的两种形式都不成功,尽管它们的不成功各有理由。

让我们先考虑第一种形式。这种形式可能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所谓功利主义,在这种形式中善的东西不限于快乐。功利主义以本身不是行为但能为行为所引起的某物和将会产生该物的行为之间的区分为立足点,而且它还坚持认为,如果不是行为的某物是善的,那么,我们就应该进行将会直接或间接地产生该物的行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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