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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套装共八册)_万俊人唐文明([英]普里查德(,1871—1947)) 第(3/10)页

但是,如果这个论证要恢复行为的义务感,它就必须以一个居间的环节为前提,即善的东西应该存在这个进一步的论题。[2]这个环节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一个“应该”的东西,如果它真是被推导出来的话,那它也只能由另一个“应该”的东西推导出来。另外,这个环节心照不宣地以另一个环节为前提,这另一个环节就是某种不是行为的善事应该存在这个主张恰恰包含由对创造该善事的行为进行思考而引起的责任感或义务感。否则的话,那个论证就不会促使我们感受到通过行为创造善事的义务。无疑,这个环节及其所蕴涵的东西是错误的。[3]“应该”这个词涉及行为且仅仅涉及行为。适当的语言从来就不是“如此这般的东西应该存在”,而是“我应该如此这般做”。即使我们有时会说世界或其中的某种事物不是它应当是的东西,我们真正的意思是上帝或某个人还没有使某物成为他应该使之成为的东西。要求我们仅能把加在我们身上的义务体验为属于我们权力范围的某种东西仅仅是说明了这个事实的另一方面;因为正是行为且仅仅是行为至少直接在我们的权力范围内。

然而,发现这个观点的不成功的最好方式也许是发现它无法与我们实际的道德信念相符。假设我们质问我们自己,我们应该还债或说真话这个观念是否由于我们认识到在这样做时我们应该是在发起某种善的东西,如A中的物质享受或B中的真实信念,这也就是说,假设我们质问自己它是否是促使我们认识到我们应该做它的行为的这一方面,我们会立即且毫不犹豫地回答说“不”。另外,如果我们以我们应该在两个党派间公正行事这个观念为例,如果可能的话,我们甚至会更加毫不犹豫地给予相似的回答。因为导致善的平衡往往不在正义那边。

至多只能说在功利主义观点中有这种真理因素,即除非我们认识到行为所创造的某物是善的,否则我们不应承认我们应该做该行为。除非我们认为知识是好东西——人们也许竭力主张这一点,否则我们不应该认为我们应说真话;除非我们认为痛苦是坏事,否则,在没有特殊理由的情况下,我们不应认为痛苦的打击是错误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错误的恶是撒谎之错误的理由,或者说,痛苦的恶是在没有特别理由的情况下我们不应该遭受痛苦的理由。[4]

我认为,正是由于这种形式的见解如此明显地与我们的道德意识不一致,因此,我们被迫采纳另一种形式的见解,即行为就其本身而言就是善的,而且它的内在的善性就是我们为什么应该做它的原因。这种形式的见解总是最引人注目的,因为行为本身之善性似乎比它单纯的结果或后果更为紧密地与做该行为的义务相关联,因而,如果义务是建立在某物之善性的基础上,那么,这种善性看起来应该是行为自身的善性。另外,这个见解还从这样的事实获得其可能性,这个事实就是道德行为最为明显的是“内在的善”这个词能运用于其上的那些行为。

然而,尽管这个见解也许较不浅薄,但它同样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导致了试图解决康德的善良意志理论所引起的问题的每一个人所必须面对的两难困境。为理解这一点,我们只需考虑我们把“内在的善”这个词运用于其上的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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