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无疑,我们会赞许甚至钦佩某些行为,而且我们还应该把它们说成是善的。但是,我认为,同样不可置疑的是,我们的赞许以及对“善”这个词的使用总是就动机而言的,而且它所涉及的是实际已经做出的行为,是我们认为知道其动机的行为。另外,我们所赞许的行为和我们应把它们看作具有内在的善的行为属于且仅仅属于两种行为。它们要么是行事者在其中为其所为的行为,因为他认为他应该做它,要么是其动机是由善的情感(如感激、仁爱、亲情,或公益精神)所激发的期望的那种行为,在道德哲学著作中,这种期望最突出的特点是那种可被含糊地归之为所谓仁慈的东西。为了简便起见,我忽略了部分地依据某个这种期望以及部分地依据义务感所做的那些行为实例;因为即使所有的善行都是依据这些动机的结合做出的,下述论证仍将不受影响。两难困境是这样的:如果我们据以把一个行为看作善行的动机是义务感,那么,就此而言,我们应该做该行为的判断是由我们对它的善性的理解推论出来的,但我们对它的善性的理解又以我们应该做它这个判断为先决条件。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中,承认某个行为是善的明显地应以承认该行为是正当的为先决条件,然而我们所考虑的观点是对行为的善性的认可导致对其正当性的认可。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据以认为一个行为是善行的动机是某种内在的善良愿望,如帮助朋友的愿望,那么,认识到行为的善性将同样无法产生做该行为的义务感。因为我们无法感受到我们应该做它,该行为的做出被假定为单纯地是由做它的愿望所激起的。[5]
作为这个见解之基础的谬误是,尽管把行为的正当性建基在它内在的善性之上意味着所讨论的善性是动机的善性,但实际上行为的正当与失误根本与动机无关。因为,任何事例都会表明,行为的正当性涉及的不是较完整意义上的行为,而是较狭窄、较通常意义上的行为,较完整意义上的行为包括行动的动机,而在较狭窄、通常的意义上,我们则把行为和动机区分开,我们以行为仅仅意指某物的有意识的发起(origination),在不同的场合或不同的人们那里,这种发起可能由不同的动机所激起。“我应该付账吗?”这个问题实际上仅仅意味着“我应该带走我的店主们的财产吗?我以前的行为明显或不明显地表明我答应过他们。”这里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我是否应依据特定的动机还清我的债务这个问题。无疑,我们知道,如果我们还债,我们将有动机地还债,但在考虑我们是否应当还债中,我们必定抽掉动机而考虑行为。即使我们知道如果我们做该行为我们的动机会是什么,我们也将并不更接近问题的答案。
进一步说,如果我们是由于恐惧去法庭而还债,我们仍然将会做我们应做的事情,即使我们不是按照我们应当做的方式来做它。试图引进动机包含着错误,这个错误相似于在假定我们能够愿意去做时所包含的错误。感觉到我们应该还债就是被鼓动去还债。但我能被鼓动去做的东西必定总是行为,而不是在其中我被以特别的方式激起的行为,即不是出于特定动机的行为;否则的话,我应朝向被鼓动而被鼓动,而这是不可能的。然而,上述的见解包含着不可能性,因为它实际上把我应该如此这般做这个观念分解为我应该以特定的方式被鼓动去做它。[6]
到目前为止,我的论点一直主要是否定性的,但我认为,它们对我要阐述的真理构成了一个有用的导言,尽管不是必要的导言。我现在所要努力加以阐述的就是被我看作真理的东西,首先要系统表达的是我们对道德义务的理解或把握的真实本质,然后把这个结果运用于阐明道德哲学的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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