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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套装共八册)_万俊人唐文明((乙)使伦理学成为可推理和探究之科学的因素) 第(1/3)页

现在我们必须转而研究方法问题。当人们在评价问题上发生争论时,用什么样的推理方式才有希望达到一致呢?答案目前还只能以概略的形式提出来。因为要完全地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预先假定工作模型无需任何修正就能为人们所接受。这一条件显然并不成立,那么我们就只能作出粗略的近似的回答。

“这是善的”,这个工作模型是由(a)“我赞成这个”和(b)“你也赞成吧”两者结合而成的。一个证据如果能分别证明(a)和(b),那么也一定能够证明(a)和(b)的合体。所以我们就先来看看怎样才能分别证明这些句子。

句子(a)没有什么问题,它是一个对说话者精神状态的断言。因此,就像一切心理学陈述一样,可以得到经验的(反省的或行为的)证实或证伪。

句子(b)却产生了一个问题:它是一个祈使句,根本无法被证明。怎么才能证明一个命令呢?如果我们要求一个人把门关上,而他却回答说:“证明它!”我们难道不会——说得婉转些——变得有些不耐烦吗?

这样看起来,道德判断似乎只能得到不完全的证明。就“这是善的”所包含的意义(a)来说,是可以证明的;而就它所包含的意义(b)来说,要求证明又是荒谬的。我们似乎只能得出一个令人苦恼的贫乏结论:如果一个人说“X是善的”,并且能证明他真的赞成X,那么人们无论对该陈述提出什么样的疑问,他都能给予恰当的证明。

现在看起来,事情好像的确如此。然而我们之所以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却是因为我们默认了这样一个假定的前提:伦理学中的证明必须与科学中的证明绝对相同。而根本没有想到,道德判断可以有一种与科学证明完全不同的证明方式。或者不如说,由于“证明”是一个容易造成误解的术语,我们可以这样表达我们的意思:伦理学中是否存在某种“替代证明”的东西,例如某种支持或者用理由来辩论,它们虽然与科学中的证明不同,但同样有助于消除人们的疑惑,而通常正是这种犹豫不定才使人们要求证明的。

如果存在着某种与证明相似的东西,那么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在现在的方法论研究中对它加以考虑,否则这种研究就可能会受到严重的误解。它会使人猜想:缺乏严格意义的证明方式会使伦理学丧失“理性基础”或道德绝对必需的“公认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事实上,所需要的这一切都可以由上述的类似证明来提供。

为了具体说明这一点,我们要回到祈使句问题上去,因为祈使句提出了一个方法论上的困惑问题。祈使句尽管无法被“证明”,但是否存在某种至少可以“支持”它们的理由或论据呢?

这个问题并不困难。因为对于任何祈使句,我们都可以问道:“为什么?”这个“为什么”就是在要求一个理由。例如:如果我们要求某人把门关上,他问道:“为什么?”就可以得到这样的回答:“因为风太大”或者“嘈杂声音使人心烦意乱”,等等。又例如,如果某人被告知要努力工作,也许他会问道“为什么?”别人就会这样回答他:“你如果不努力工作,就会成为一个不幸的外行。”如果我们不是把“证明”的含义作无原则的扩展,就不能将这些理由称为“证明”。而且它们与祈使句也没有任何论证性或归纳性的联系。但显然,它们确实在支持着祈使句,它们“支持”或“确定”祈使句,“把祈使句建立在与事实具体联系的基础上”。由于它们仍能够消除阻碍人们接受该祈使句的怀疑和犹豫,所以是类似于证明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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