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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的生存论基础:马克思辩证法的当代阐释_贺来(四、马克思哲学辩证法与现代西方哲学“价值共识”重建工作的批判性对话) 第(2/3)页

代表这条思路的思想家们同样指出,对处于断裂之中的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进行修补,是当代人类文化的重大使命。为此,哈贝马斯认为,当代哲学必须实现根本的范式转换,那就是实现从“主体哲学”向“主体间哲学”的转换。“主体哲学”把“自我”当作整个世界的唯一实体,完全没有顾及“主体间性”的维度,因而导致了人们相互之间交往关系的扭曲,使人们之间只有“独白”,没有“对话”,从而完全堵塞了“共识”形成的可能途径。因此,要使共识成为可能,必须摆脱独白性的“主体哲学”,建立“主体间哲学”。为此,哈贝马斯精心设计出一种“理想的交往情境”,并认为在这种情境之中,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和交流,人们致力于达成理解,便能够克服“价值分化”的困境,形成非强迫性的共识。在他看来,也许“理想的交往共同体”和“理想的对话情境”在现实中远远没有达到,但它是人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合乎理性的理想”,值得人们为之努力。阿佩尔更明确地提出,必须改造康德的“先验哲学”,用主体间性的“先验的交往同体”来取代康德独白性的“先验自我”。他指出,是“先验的交往共同体”而不是“先验自我”构成了一切科学认识和伦理判断不言而喻的先行条件,人们的一切认识和伦理判断,都“总是已经”存在于“先验的交往共同体”之中并以之作为无条件的前提,离开后者,人们的任何认识和价值信念都不可能真正形成。“‘单个个体’不可能遵守一条规则,也不可能在‘私人语言’框架内获得其思想的有效性,不如说,他的思想在原则上乃是公共的”。[23]在此意义上,恰恰是“交往”,而不是“独白”,恰恰是“共识”,而不是个人主观的“自我”,构成了私人知识和信念的前提,而不是相反。

宗教的“普遍伦理”设计代表第三条思路。代表这一思路的思想家指出,现代社会的价值分化所带来的对“良心和宗教自由的保障是必需的,但是,那些保障不能取代一些有约束力的价值观、信念和规范,即对于无论是什么社会出身、性别、肤色、语言或宗教的所有人类都有效的这样一些价值、信念和规范”[24]。为此,他们试图充分发掘世界各大宗教传统的思想资源,从中提炼出一种人类普遍认同的价值规范,从而把现代社会由于“价值分化”所造成的价值冲突纳入这一规范之中,并由此确立一种公共性的价值秩序。

在《全球伦理》一书中,孔汉思等人明确指出:“我们所说的全球伦理,指的是对一些有约束性的价值观、一些不可取消的标准和人格态度的一种基本共识。没有这样一种在伦理上的基本共识,社会或迟或早会受到混乱或独裁的威胁,而个人或迟或早也会感到绝望。”[25]他们通过考察人类各主要宗教传统,从中抽取出四种人们“共同拥有并共同肯定”的价值原则,即“不要杀人”“不要偷盗”“不要撒谎”和“不要**”。也许不同宗教、不同人群在其他价值观念上有着众多分歧,但以上四项,“是所有宗教所肯定的、得到信徒和非信徒支持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共同的价值、标准和态度”[26]。由此出发,人类在伦理方面最低限度的“基本共识”即可得以达成。

以上三者,立足于不同立场,对“价值共识”的当代重建进行了努力的探索。立足于马克思哲学生存论辩证法的立场,我们认为,其工作既有积极的思想贡献,也有重大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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