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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的生存论基础:马克思辩证法的当代阐释_贺来(二、辩证法的“超常规性”与人独特的“生存”本性) 第(1/2)页

人独特的、辩证的“生存”本性与“存在逻辑”内在地需要一种与之相应的“理论逻辑”予以把握,这种逻辑便是“辩证逻辑”或辩证法。

按照知性思维方式,辩证法是一种颇为“怪异”的理论范式。它所具有的那些“超常规”的理论特性,无论是从经验常识,还是从实证科学的观点来说,都是极为费解,甚至“不可理喻”的。然而,正是这种“超常规”性,体现出了辩证法在把握“人的存在”和“人的生存”本性上相对于传统形而上学理论范式的巨大优越性。

辩证法的这种“超常规性”,比较突出地表现在:

(1)按照知性思维方式的要求,“确定性”“清晰性”与“逻辑一致性”是一切正确认识的首要条件,离开这些,人的认识必然混乱不堪。就像恩格斯曾正确地指出过的那样,它的思维公式是,“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以外,都是鬼话”;或者像海德格尔所指出的,“‘同一律’是全部科学知识的基础,离开同一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知识”[9]。与此相反,辩证法却要求把“矛盾”置于思维的核心位置,要求人们学会在“矛盾”中思考“矛盾”。它反对作为旧世界观的基本原则的旧形而上学的同一律,即“a=a”,而强调“a=非a”,并认为“自相矛盾”恰恰是辩证思维的一个根本特质,主张是“矛盾”而不是“同一”在辩证法中占据着根本的地位,以致辩证法(Dialektik)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矛盾法”。这一点,就像黑格尔所说的,无论何处,无论何时,只要有运动,有生命,只要有任何事物在这现实世界里实现着,则必有矛盾在那里活动着。矛盾进展是一切真正的科学知识的灵魂。很显然,按照知性思维方式,矛盾是荒谬而不可理喻的。正因如此,现代分析哲学把坚持矛盾观点的辩证法视为缺乏健全理智的昏话。那么,究竟如何理解辩证法的“矛盾”观呢?“矛盾观”所赖以存在的合法性根据和真实意蕴究竟是什么呢?很显然,这一点无论对于常识思维还是对于科学思维来说,都具有“超常规”的性质。

(2)按照知性思维方式的要求,认识所把握的对象应该是确定的,这些对象有其具体规定,它们的存在就是它们的本质,只要掌握了其本质就可以把握这种存在。在此意义上,它所要追求的是原生形态的存在,是事物的原型,它遵循的最重要的尺度是“客观性”尺度。这就是说,它所追求的是对事物的“肯定性”(positive[10])理解,达到对事物的“如实的揭示”,以获得关于事物的“客观知识”。与此不同,辩证法的对象却不是先天确定的,这些对象更不被认为有着一成不变的规定。恰恰相反,它把存在看作处于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过程之中,始终具有“未定”的性质。就像马克思所说的,它在现存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着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因此,是“否定性”(negative)原则,而不是“肯定性”原则构成了辩证法的灵魂。那么,“否定性”所赖以存在的合法性根据是什么呢?其真实意蕴和所指究竟是什么呢?很显然,对于以常识思维和科学思维等为代表的知性思维来说,这些问题具有极为费解的“超常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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