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不存在于单一的主观理性之中,这是因为“历史性”构成了人最为基本的存在本性,这一点决定了人不可能超越自身的“历史性”,达到一个彻底“客观”的立场,获得关于本文的“科学”解释。就此而言,以狄尔泰为代表的历史主义者由于对人的“历史性”的不自觉,仍然被笼罩在“科学主义”的阴影之下。狄尔泰认为,历史实在是人的生命的客观化物及其表现,全部历史流传物对于历史意识来说,只不过是人类精神的自我照面。理解的可能性在于:理解主体作为生命,与历史实在原本是同质的;理解主体可以通过体验设身处地地进入历史实在的真正存在中。因此,要达于对历史实在的客观认识,就必须消除或超出我们时代的偏见,克服我们作为历史观察者的时空局限性。伽达默尔指出,狄尔泰的这一立场所表现出的正是他对人的历史性和有限性的无知,是赋予有限的历史个人以超历史的无限理解的统治权,因而实质上是一种充满诗意的乌托邦。这是因为:此在作为有限性、历史性的存在,始终是由自己的传统、自己的时代造就的,它不可能摆脱自己在历史进程中获得并被历史所规定的效果历史意识,即自己的“前见”去“客观地”解释历史流传物;相反,只要对历史流传物作出解释,他本身的“偏见”总会参与其中。
真理也不存在于“客观对象”之中。这是因为对历史文本而言,其意义并非一个现成的“永恒在场”的静止实体,而是一个不断生成的、向人显现的历史过程。理解对象,即文本,是一个向理解者开放的意义结构,它总是对理解者保持着期待,期待着理解者的参与,使文本的意义以新的形态得以保存和丰富。在此意义上,理解对象也不是单向的“客观”存在,而是与理解者内在相关,并处于双向关系中的存在。
以上两个方面,决定了人们在理解流传物时,一方面必须去认真倾听历史流传物的呼声,让自己向文本保持开放;另一方面又要给予自己的成见以充分发挥作用的余地,从而使我们进入一个更为广阔的视域当中。这一过程,在伽达默尔看来其实就是“问答辩证法”,即解释者与历史文本之间的一问一答的反复过程。伽达默尔把解释活动比喻为“谈话”,指出真正的解释活动应当这样进行:当解释者向历史文本不断提问时,问题和答案必须由文本引出,但同时也是解释者自己的意见和参与。在此意义上,解释活动也是一种冒险行动。只有通过这种冒险行动,解释者才能不断扬弃自己的片面性,文本也才能不断实现自己的真理要求。因此,文本的意义是解释者和文本的共同功劳,它既不能归功于解释者的主观臆测,又不是文本的“自在意义”。对此,他认为,在诠释学经验中也会发现类似辩证法的东西,即一种事物自身的运动。这种行动乃是一种遭受,一种作为事件的理解。也就是说,“真理”既不是科学主义和客观主义的“符合”,也不是主观主义、相对主义的“任意”,而只能在理解者与理解对象之间的“对话”过程之中生成。
在此理解者与理解对象之间的“对话”过程中,“真理”以一种辩证的方式得以实现出来。具体来说,“对话”表现出如下特性:
(1)它是“主观理性”与“客观理性”的内在统一。“对话”中起主导作用的既不是理解者的主观意向,也不是文本纯粹客观的现成存在,而是问题本身的内在逻辑。问题的逻辑一方面超越理解者(倘若理解者不放弃自己的主体地位,对话将无法进行),另一方面也超越理解对象,使其潜在的意义得以实现和生成。关于这一点,伽达默尔说道:“虽然我们说我们‘进行’一场谈话,但实际上越是一场真正的谈话它就越不是按谈话者的任何一方的意愿而进行。因此,真正的谈话决不可能是我们意想进行的谈话。一般来说,也许这样更正确些,即我们陷入了一场谈话,甚至可以说,我们卷入了一场谈话。……谈话具有其自己的精神,并且在谈话中所运用的语言也在自身中具有其自己的真理,这也就是说,语言能让某些东西‘显露’出来和涌现出来,并使它们继续存在。”[5]
(2)它是传统性与开放性的内在统一。“对话”总是在传统的基础上面向未来而展开的,离开传统,离开人和历史文本的历史性,“对话”将失去必要,也无可能。同时,传统并不意味着封闭,恰恰相反,传统及由此所规定的人和历史文本的历史性所意味着的,是理解的无限开放性和无穷性,“传统”正是“开放”得以可能的前提和基础,“对话”的过程是没有终点的。在这一点上,哲学解释学与黑格尔有着重大的区别,黑格尔的思辨性所追求的是一种无所不包的“绝对”和“大全”,对他而言,意识的运动和经验最终将导致不再有任何区别和异化的“绝对知识”,他的经验辩证过程随着一切经验的克服而宣告终结。与此不同,哲学解释学则认为:“经验的辩证法不是在确定的知识中完成,而是在经验本身促动的,向着经验的开放中完成。”[6]伽达默尔就此还对黑格尔的“真无限”进行了批判,并坦然承认自己是“恶无限”的维护者。在此,“恶无限”所意味着的就是“对话”没有终结,真理只有在不断的对话中才能不断生成并丰富自身。
(3)它是“去蔽”与“遮蔽”、“显”与“隐”的内在统一。人的历史本性以及语言的非逻辑本性,使得在对话中对真理的彰显不可能是完全透明的,真理永远不会作为一个整体而绝对的在场,而是在一个“去蔽”与“遮蔽”、“显”与“隐”同时并存的永无止境的历史中在场。通过对话,真理向人们敞开和显现,但是,由于人的有限和历史本性,他只能在对真理的有限的领悟中生活。真理不可能绝对的、整体、一劳永逸地向人们呈现出来,因此真理在向人澄明的同时又造成遮蔽。“真理”与“非真理”、“在场”与“不在场”、“显”与“隐”总是不可分离在联结在一起,就像海德格尔所说的:“真理的本质是非真理。”[7]正是由于真理所具有的这种近乎“悖论”的性质,对话才必须永无终结地进行和深化下去。在这一点上,解释学的辩证法与黑格尔的思辨辩证法又一次表现出深刻的差别。在黑格尔那里,真理虽然表现为辩证的发展过程,但是最后它仍然实现了绝对的自我把握,真理最终达到了一种彻底的透明状态。就是说,在黑格尔那里,真理的展开虽然表现为一个辩证的过程,但当真理最终达到自我意识时,这一辩证过程也宣告了其终结。但在解释学经验中,真理永远不会达到这样一个毫无遮蔽的自我透明状态,而总是处于一个隐显二重性的发生过程之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清楚看出,在理解者与理解对象的对话过程中,真理获得了一种辩证的存在和运动形式。就此而言,“对话的逻辑”在本质上是“真理”实现的逻辑,因而也是解释学意义上的“辩证逻辑”。正是在这一“对话逻辑”或解释学意义的“辩证逻辑”里,辩证法与解释学实现了一种深层的结合:“解释学”被“辩证法化”,“辩证法”被“解释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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